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15:08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6至7月3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唐联书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0日;抽样日期:2023年5月1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唐联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 500 元;

2. 没收违法所得 36元。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200531号

二、张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圆椒(甜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7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张惠。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甜椒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62 元

2、罚款 500 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200532号

三、白光辉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三)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2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7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白光辉。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 500 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200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