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6)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08 14:50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10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西亭镇乐万家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7日;抽样日期:2023年7月27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通州区西亭镇乐万家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

2.罚款5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200702号

二、通州区兴仁镇黄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7月26日;抽样日期:2023年7月26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仁镇黄鹏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食用水产品未建立食用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用水产品,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800786号

三、通州区五接镇张爱艳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8月1日;抽样日期:2023年8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通州区五接镇张爱艳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5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400840号

四、通州区兴东便利生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8月7日;抽样日期:2023年8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东便利生鲜店。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8月7日;抽样日期:2023年8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东便利生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6.76元;

2.罚款500元。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500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