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5)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14:4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9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兴东亿兴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甜脆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3年3月31日;抽样日期:2023年6月25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东亿兴源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500640号

二、通州区东社镇杨德生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抽样日期:2023年7月2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通州区东社镇杨德生百货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2.罚款2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100735号

三、通州区西亭镇买购多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活);购进日期:2023年7月26日;抽样日期:2023年7月26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通州区西亭镇买购多食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 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2元;

2.罚款 5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200706号

四、通州区先锋刘治国蔬菜店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抽样日期:2023年7月19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先锋刘治国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300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