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3年11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总加盟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9日;抽样日期:2023年7月30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圣水超市通州十总加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元;
2.罚款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400854号
二、通州区五接镇翟怀龙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糯米蕉;购进日期:2023年8月3日;抽样日期:2023年8月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通州区五接镇翟怀龙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糯米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6元;
2.罚款5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400797号
三、通州区金沙腾洋水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8月9日;抽样日期:2023年8月10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腾洋水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2.罚款2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1-00739号
四、通州区金沙易满多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样日期:2023年9月6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易满多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所列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一项所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相关规定,对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2.罚款5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1-00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