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02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1年7-9月份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如海超市通州兴仁加盟店经营的金牛拦粮食白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金牛拦粮食白酒;生产日期:2020年9月5日;抽样日期:2021年4月13日;日规格型号:45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者名称: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村。

检验不合格项目:酒精度;被抽样单位:上海如海超市通州兴仁加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446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186元。

二、朱俊岭经营的芹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朱俊岭。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560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300元。

三、朱俊岭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朱俊岭。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560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300元。

四、朱俊岭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被抽样单位:朱俊岭。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560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300元。

五、朱俊岭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被抽样单位:朱俊岭。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560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300元。

六、通州区金沙长勇猪肉铺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长勇猪肉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824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200元。

七、通州区金沙长勇猪肉铺经营的芹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长勇猪肉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824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200元。

八、通州区金沙长勇猪肉铺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1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长勇猪肉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824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200元。

九、通州区刘桥镇嘉厨饭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6月7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刘桥镇嘉厨饭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783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元;2、罚款1000元。

十、丁善普经营的牛蛙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9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丁善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702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元。

十一、何久青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1年6月3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何久青。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797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460元。

十二、陈文兵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1年6月8日;抽样日期:2021年6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被抽样单位:陈文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通市监案字(通州)市监处字〔2021〕 0778 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