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10 14:42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1-5月份五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强销售不合格生姜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03月07日;抽样日期:2022年03月07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常强。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所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结合《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2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336号

二、通州区金沙水桃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梭子蟹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03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水桃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所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结合《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免罚、轻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通市监规〔2022〕1 号)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0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350号

三、通州区兴仁镇菜优超市销售的韭菜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1月1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仁镇菜优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及《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5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元;2.罚款10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226号

四、通州区先锋从辉猪肉店销售不合格的鳊鱼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3月28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29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先锋从辉猪肉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性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328号

五、通州区平潮镇佳得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秋椒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秋椒;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6日;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平潮镇佳得乐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4元;2.罚款500元。

二.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