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4)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4:17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1年10-12月份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平潮农贸市场王桂华销售不合格牛蛙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7月17日;抽样日期:2021年7月17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被抽样单位:王桂华。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3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案字〔2021〕0956 号

二、通州区第一集贸市场邱立新销售不合格生姜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1年7月5日;抽样日期:2021年7月5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邱立新。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结合《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8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案字〔2021〕 0828 号

三、江苏明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五香豆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五香豆;生产日期:2021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1年7月28日;规格型号:5kg/包;保质期:8个月。

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被抽样单位: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古镇银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原料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对原料进行检验,未进行任何处理即进入原料仓库储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8元;3、罚款200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案字〔2021〕 1046 号

四、通州区腾众农贸市场张香风销售不合格梭子蟹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抽样日期:2021年9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被抽样单位:张香风。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5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案字〔2021〕 1190 号

五、通州区东社镇新到家超市销售的不合格芝麻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芝麻;购进日期:2021年8月29日;抽样日期:2021年9月9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被抽样单位:通州区东社镇新到家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4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案字〔2021〕 1073 号

六、杨港市场吴晓东销售不合格梭子蟹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1年9月15日;抽样日期:2021年9月15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被抽样单位:吴晓东。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45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案字〔2021〕 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