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8)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16 09:27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12月份2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金沙明轩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样日期:2023年9月6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通州区金沙明轩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2.罚款200元。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1-00880号

二、通州区先锋正之彬蔬果店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长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1月8日;抽样日期:2023年11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先锋正之彬蔬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300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