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28 16:57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9-11月份3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平潮镇福润万家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平潮镇福润万家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8元;2.罚款5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561号

二、通州区兴仁镇菜优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三)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皮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仁镇菜优超市。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苏省市场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13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字〔2022〕0783号

三、江苏明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炒豆案

(五)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炒豆(烘炒类);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7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被抽样单位:开发区竹行街道大德福生活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江苏明锋食品有限公司。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炒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不合格炒豆(2022-04-25生产)30Kg;

2、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3、罚款65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0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