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美颜滤镜” 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09: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市场监管局供稿(徐晨雅)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新规实施首日,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禁用“生鲜灯”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积极宣传发动。11月份,区市场监管局早谋早动,提前部署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照明设施规范工作,各分局以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体为主要规范对象,通过微信工作群转发宣传、发放提醒告知书、现场指导等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引导经营户自查整改,广泛宣传发动。

开展全面检查。12月1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使用“生鲜灯”情况开展集中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经营户在前期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已经完成灯具的更换,但仍有少数经营户未及时拆卸不合规“生鲜灯”。本次集中行动,共检查肉类、蔬菜经营户共298家次,发现问题并当场处罚14家。

加强重点整治。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些商户存在“擦边”行为,例如在内侧使用红色灯罩进行散射、在灯的内侧涂上红色颜料或者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照明设施,变相使用“生鲜灯”改变食用农产品颜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其中明确,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等。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巡查力度,按照新规要求加强监管,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整改的商户,依法依规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