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14 1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2月22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南通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南通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通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阳光高效、便民利民、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围绕把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规范实施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在规范公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的基础上,编制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配套公开办事指南,公布办理范围、运行流程、材料目录、法定职责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梳理公布本地本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发布办事指南,实行动态调整。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 

(三)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梳理权力运行和服务过程每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明确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对非主动公开信息,列出法律法规依据,形成并发布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个环节,推进重点信息主动公开:

(一)决策方面

1.公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

2.公开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部门制定的各项重要政策(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3.公开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等。

(二)执行方面

1.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进展落实情况、后续举措。

2.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行政处罚等9个方面信息。

3.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推动审计监督公开全覆盖。

4.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计划、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信息。

(三)管理方面

1.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税收管理、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2.公开国有企业运营、扶贫等领域的政策实施、资源配置等信息。

3.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批准、交易、中标成交、合同履约等信息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信息。

4.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四)服务方面

1.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

2.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线上线下信息准确一致、办理口径一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3.开通全市12345在线平台“一号答”专线,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咨询和协同办理。制定政务服务“一号答”知识清单,实施“一号答”服务导航,实现“一号答”全市联动服务。及时公开群众来电受理量、办理量、满意率等统计情况。

4.加大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编制办事目录和办事指南,公开服务网点、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材料清单、投诉渠道等信息。

(五)结果公开

1.公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落实情况,特别是经济领域改革举措和教育、医疗、养老领域改革的落实结果。

2.全面公开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政府决算信息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公开,部门决算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3.推进重大专项资金公开,对涉及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等重点领域民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4.鼓励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5.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主办件、分办件复文,除涉密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全文公开。

第三章  公开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规定,分解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事项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将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要求固化到现有业务管理系统中,做到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府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政务公开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开内容的梳理、发布和更新工作,明确信息发布审核的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核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文办理严格政务公开程序。

(一)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拟制公文时,必须明确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送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后,随公文一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签。拟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报请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以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凡主动公开的公文,需要在公文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一般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每年11月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更正并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各级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会议办理规范政务公开要求。

(一)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特别是涉及教育改革、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在决策前进行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二)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民生事项议题,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会议审议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利益相关方、公众和企业家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应形成常态,每年原则上不得少于4次。

(三)探索在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发布厅或者具备条件的会议场所,邀请社会公众代表收看收听政府有关会议。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业务办理嵌入政务公开规范。

(一)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根据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将公开规范嵌入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等业务系统,将业务系统与公开平台进行对接整合,对于政务服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业务办结时按照程序实时推送公开平台。

(二)实行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与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线上线下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要素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当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

(三)逐步推行对企业群众办事过程进行“快递式”公开,让办事群众可实时查询办件进度和办件结果。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落实政务公开要求。

(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根据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执法人员、执法流程、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文书等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二)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示平台,对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归集公示。对重大、有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探索行政执法全文书公示。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章  政策解读

第十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市级机关各部门是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十四条  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审议,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

第十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通过撰写解读文章、制订政策简明问答、开展媒体专访以及举行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企业群众有重要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举措以及高频使用的服务事项,应当通过政策简明问答形式,依托新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传播。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政策文件公开时,相关解读材料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充分运用市内主流媒体及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做好市政府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注重利用商业网站以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通过其它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章  舆情回应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全天候监测以下政务舆情:涉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政府部门重要决定事项的舆情信息;涉及“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政务活动的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的不实信息等,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监测范围和重点,制定本单位舆情监测标准。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对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县(市)、区的政务舆情,县(市)、区涉事责任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县(市)、区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发生后,涉事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宣传、网信部门牵头协调做好舆情处置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舆情交办督查制度。依据《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网络政务舆情交办督办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委网信办对上述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并视情进行分类交办,各涉情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后,需及时核实舆情并积极稳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对逾期不回应、不反馈的进行催办,经催办仍未解决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或由市监察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应力争在3小时内、最迟不超过5小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带头主动发声。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规章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以及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民生事项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扩大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听证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与民生关系密切或需社会广泛知晓的听证会,应当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用户活跃论坛、政务发布新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探索开展听证会网上直播,扩大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搭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政府开放日、在线访谈、政策大讲堂等公众参与新平台。从2019年起,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府开放日主题活动,强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七章  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推动政务公开线上线下平台建设,线上构建“一网一端一号”全媒体公开平台,线下打造“一栏一报一区”多渠道公开载体。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要求,加快建设智慧便捷的政府网站。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策解读、互动交流的第一平台。集中发布各类政务信息,规范开放政府数据,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二)加强网站之间协同联动,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市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网站应当即时转载。

(三)市政府网站开设的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专题专栏,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好内容保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发布新媒体,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二)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

(三)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市本级重点做好“南通百通”客户端和“e政南通”微信公众号,注重汇聚整合,优化用户体验,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政务新媒体矩阵。

第二十八条  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自助服务区,整合政务大厅现有资源,推出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和办理进度查询,以及建议投诉等功能,可以探索建立24小时自助区域,为群众提供全天候、权威性、一站式、个性化、方便快捷的办事及信息服务。

基层政府可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推动政务公开上墙上栏,特别是与基层群众密切相关的扶贫救助、教育卫生、公共文化、应急救援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公报应当集中统一刊登本级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着力办好电子版公报,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选登情况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公报刊登内容及时全面,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公报编辑部。

第八章  数据开放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通过共享平台促进各行业各部门信息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支撑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南通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是发布全市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的公共基础平台。按照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并面向社会公益开放利用政府数据开发的衍生产品或者应用,满足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数据的“知情权”和“使用权”。

第九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通过开设政府网站、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等多种渠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受理统一使用“南通市依申请公开系统”。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编制指南中明确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申请接收渠道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牵头实施依申请公开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机构。鉴于自然资源部门受政府授权行使相关征地管理职能,是政府征地信息的实际保存机构,各级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可委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调指导。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严格程序,认真审核,规范办理,确保每一份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依法有据、严谨慎重。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一)对于事实清楚可由本行政机关直接答复的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二)对于需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协同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程序在收件1个工作日内转办,相关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需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次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告知一般不超过一次。

(四)对于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电子送达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件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含信封)、接收回执、协办材料、征求意见材料、补正材料、办理单、法律咨询建议、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等。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和行政诉讼答辩状的起草工作,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把关。积极与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业务研讨、交流。建立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依申请公开咨询团队,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例进行会商、会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和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全市政务公开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并抓好任务落实和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力有效部署推进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建,市级机关部门应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按照每两年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培训,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互联网+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公众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规范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评估评议。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