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规〔2024〕3号)精神,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全区部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20元/人.月提高到855元/人.月。享受定期补助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包括外省精简下放到我省的人员)和无固定收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残疾军人遗孀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南通市《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民发〔2023〕3号)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 1070元/人.月提高到1115元/人.月。全区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5元/人.月保持不变。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其他保障服务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挡,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 15%、8%、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政府兜底保障。
三、提高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全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由2800元/人.月提高到2989元/人.月。散居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由2300元/人.月提高到2539元/人.月。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民发〔2019〕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民发〔2020〕18号)相应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群众公开社会救助最新保障标准,让广大群众知晓惠民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各镇(街道)还要将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姓名、住址、保障金额和变动情况等信息在各村(居)公 开栏内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健全救助档案。要按工作规范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结合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在严格救助对象填报各类救助申报表、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善保障对象享受待遇变更审批手续,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整、管理规范。要做好救助信息系统数据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做到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与实际保障情况一致。
(三)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工作质效。各镇(街道)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保障标准调整后7、8、9月份补发部分列入 10月份一并发放,确保调整后的保障标准有效执行。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核查机制,确保各类救助保障对象精准、保障信息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