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部分困难群众却因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条件被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围,使其实际利益受损,这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协调解决的现实问题。
为保证困难群众实际利益最大化,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救助制度的“温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经区民政、人社、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5部门共同会商,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衔接通知如下。
一、尊重群众意愿,精准做好对象认定衔接
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都是有效保障相关群众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的具体举措。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测定,享受吃、穿、住、医、葬等全方位的兜底保障,同时还享受日常关爱照料等其他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低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且无其他优惠政策。从保障困难群众有关权益的广度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更优厚。因此,对同时符合两项政策制度规定条件的农民,精准做好对象认定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被征地农民名单时,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除个人坚决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以外,对已被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对象,原则上应让其继续享受五保救助供养待遇;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鳏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及时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以上两种对象,无论作何选择,均要作出个人书面声明承诺(附件一),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将其列入被征地农民名单。
二、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做好待遇落实衔接
为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和特困供养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分类施策,按个人意愿和选择,做好待遇落实的衔接,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又被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的对象,选择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的,因其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终止其五保救助供养,其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等,按照2018年7月17日印发的区政府办第13次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明确的会商意见执行;选择继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应由当事人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附件二),将其按月领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交由所在镇街财政管理,由所在镇(街道)专项用于其本人五保供养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被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的农村鳏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的,因其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应动态变更核消其低保待遇;如符合五保条件要求,选择享受五保待遇的,按被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的五保对象选择继续享受五保待遇的情形办理。同时,要及时做好低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转五保相关待遇落实的无缝衔接,做到保障待遇落实不断档、不重不错。
未到养老年龄段而被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的对象,到了养老年龄段后,符合上述相关情形的,按照个人意愿参照办理。
三、强化信息共享,常态做好动态管理衔接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服务对象日常动态管理衔接,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特困救助供养制度的有效手段,是精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精干力量,形成保障对象日常动态管理常态化、长效化。各镇(街道)、村居经办人员要熟悉和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完善相关书面承诺及授权等手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不留隐患;在商定和审核被征地农民名单以及保障对象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各自职责内的服务对象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动态变更;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定期会商、会办和信息交换机制,确保保障对象认定和待遇落实精准、日常动态管理到位。
以上通知,请各镇(街道)遵照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一:声明承诺书(样本).docx
附件二:授权委托协议(样本).docx
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