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通民发〔202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筹集通过财政投入、社会资助、多方自筹等途径,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目标,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预算。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区民政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和考评,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补助和运行补贴、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服务补助、困境儿童精准排查服务补助及其他儿童关爱保护类服务项目费用。
第八条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1.建设单位。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机构,均可作为建设单位。主要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学校、关爱驿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关爱之家”、文化活动中心等各类社会组织和管理机构。
2.建设标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应从管理、设施、服务、队伍等方面开展建设(具体建设运行要求及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3.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运行,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项目考核验收,对经检查验收得分在91-100分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给予7.5万元奖补资金;对经检查验收得分在81-90分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对经检查验收得分在71-80分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对经检查验收得分低于71分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评定为不达标。若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实际支出低于评定的奖补资金标准的,则按其实际支出金额予以奖补。
4.运营资金补助标准。对已建成并正常开展服务的儿童“关爱之家”项目,经区民政局组织考评后,根据其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数量和质量,给予每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 每年不超过2.5万元的日常运营补贴。
第九条 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包含开展困境儿童精准排查和保障、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动态管理、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服务、加强儿童心理关爱服务、生活帮扶和安全法治教育、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村儿童主任)工作能力培训、帮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解决学习、生活、成长中的实际问题、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以及关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工作的其他必要服务。
2.购买社会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开展儿童关爱类公益创投活动。经民政和财政部门同意立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儿童关爱类公益创投项目,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