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50元/人?月。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包括外省精简下放到我省的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残疾军人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22号)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和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保持1040元/人?月和2025元/人?月不变,实施办法和资金管理按照通民发〔2020〕48号文件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
新增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资金由区镇统筹安排。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由2650元/人?月提高到2760元/人?月,散居孤儿标准由1855元/人?月提高到2070元/人?月。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民发〔2019〕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民发〔2020〕18号)相应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群众公开各类社会救助最新保障标准,让广大群众知晓惠民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各镇(街道)还要将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姓名、住址、保障金额和变动情况等信息在各村(居)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档案。要按工作规范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结合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调整,在严格救助对象填报各类救助申报表、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善保障对象享受待遇变更审批手续,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整、管理规范。同时,做好各类救助信息系统数据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做到户数、人数、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发放金额与实际保障情况一致。
(三)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工作质量。各镇(街道)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保障标准调整后7月份补发部分列入8月份一并发放,确保保障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检查机制,确保各类救助保障对象精准、保障信息真实可靠。
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