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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4 14:30:22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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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版)》业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南通市通州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效、安全地使用好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根据《通州区大学生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速建设人才高地推动通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委人才〔2021〕2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并按规定流程和审批途径向在通州区范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创业借款。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创业借款对象为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来通州初次创业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对有“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条 创业借款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领办、创办的企业要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正常运转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

(三)吸纳3人以上就业。

(四)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在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在校生除外)。

第三章 借款标准

第六条 创业借款额按下列情况分档资助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元,吸纳就业劳动力3人的个体工商户或创业实体,可借款不超过10万元。

(二)注册资本在10-20万元,吸纳就业劳动力3-5人的创业实体,可借款不超过15万元。

(三)注册资本在20-50万元,吸纳就业劳动力5-10人的创业实体,可借款不超过20万元。

(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劳动力10人以上的创业实体,可借款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创业借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申请表、创业计划书、申请资金投资及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人投入的资金、资本以及相关的证明。

(二)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通过审查借款人相关资料,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考评,形成评审意见。

(四)将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人才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创业资金使用协议书》,根据核准的意见按规定发放借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创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期内不计息。创业借款两年期满后应及时还款。对于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延长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借款以后,如扩大规模等急需资金也可再申请一次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第九条 创业借款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需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专人跟踪回访制度,负责对借款项目进行监管和跟踪服务。定期对项目的生产经营、借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查。对借款人就业创业进行指导,帮助借款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对有偿还能力未及时偿还债务的借款人,要采取电话通知,上门追索和采取法律程序等多种措施进行催收。借款人未全部还清借款之前,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得迁转。

第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借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报有关部门会商后核销。

第十三条 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采取专项检查和审计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发放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此细则不一致的以此细则为准。

(责任编辑:瞿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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