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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部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1 15:18:20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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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44号)精神,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全区部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80元/人·月提高到820元/人·月。享受定期补助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包括外省精简下放到我省的人员)和无固定收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残疾军人遗孀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和残联《关于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民发〔2023〕3号)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40元/人·月提高到107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5元/人·月保持不变。实施办法和资金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执行。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全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由2760元/人·月提高到2800元/人·月;散居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由2200元/人·月提高到2300元/人·月。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民发〔2019〕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民发〔2020〕18号)相应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要加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最新保障标准,常态化公示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加强规范管理,健全救助档案。各镇(街道)要结合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完善社会救助基础台账和变更手续,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做到档案齐全、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三)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工作质效。各镇(街道)要将保障标准调整后7月份补发部分列入8月份一并发放,确保调整后的保障标准有效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社会救助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瞿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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