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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28 13:41:47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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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园、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通州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3日

南通市通州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细则》(通人社〔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社会需求的,在城市管理、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市场、村(社区)等领域开发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就业退捕专业渔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根据脱贫攻坚和退捕渔民转产转业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退捕专业渔民。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退捕专业渔民就业,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如公共卫生保洁、公共安全保安、公共环境保绿、养老护理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护渔等岗位。

(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如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岗位。

(三)其他经认定的直接从事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医护、残障儿童康复等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每年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退捕渔民人数等相关情况结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制定开发实施方案,统筹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和人数。各镇(街道)、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开发实施方案和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 需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南通市通州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区人社部门申报认定。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使用

(一)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原则上由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退捕专业渔民情况,考虑其家庭、个人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退捕专业渔民应先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就〔2020〕8号)文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同时填写《南通市通州区公益性岗位实名管理登记表》报区人社部门。

第七条 各镇(街道)、各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空岗信息,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同时向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退捕专业渔民宣传。结合报名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人员、退捕专业渔民综合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及以上。

第八条 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

第九条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须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消失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至区人社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区人社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进行公益性岗位储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先缴后补”,按月申请、审核拨付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应积极接收区人社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定期如实上报上岗工作情况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即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其整改或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瞿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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