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南通市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业务规程,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苏人社发〔2014〕350号)和《南通市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发〔2015〕1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征地,按有关规定要求需安置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未参加企保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待遇支付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相关部门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试行)》(通农发〔2015〕8号)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中建立成员名录库。被征地农民名单从名录库中产生,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由区农工办复核后报区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由区农工办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村(社区)负责被征地保障对象个人基础信息的采集,填报《南通市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南通市通州区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 2),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镇(区、园、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所在镇(区、园、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对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比对,生成《南通市通州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附件 3)和《南通市通州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汇总表》(附件4)后,报区经办机构。 区经办机构对所在镇(区、园、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户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本人应携带变更后的相关证件及证明资料,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5);镇(区、园、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报区经办机构复核确认。
第三章 参保规则
第七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由区经办机构负责建立个人分账户,用于代缴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一)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保的,由所在镇(区、园、街道)凭区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1. 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办理企保的,个人分账户暂停代缴,其个人缴费部分可按年度凭社保机构缴费凭证(证明)从个人分账户中退返(以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为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比照处理。未在企业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保,由其个人分账户代缴保险费。如个人分账户余额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 选择参加企保的被征地农民,至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周岁时如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180 个月)的,由其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个人分账户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补缴标准按补缴时适用的本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选择参加企保的,以及55周岁以上不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居保。所在镇(区、园、街道)凭区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确定缴费档次时,按其个人分账户资金缴纳保险费至60 周岁计算,并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1〕5 号)规定的缴费档次以就近就高原则确定。所需保险费从其个人分账户中逐年扣缴。 被征地前已参加居保的,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起按本条处理,其原个人账户(不含政府补贴)本息退返个人。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八条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分账户资金如有余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居保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条 参加居保的被征地农民达到60周岁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须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以其补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为限,如个人分账户资金全额补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仍低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由区财政资金予以补足。补缴后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正在享受原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之月起原居保待遇停止发放(不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可继续享受到60周岁止),原个人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不含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户籍发生跨地区迁移的,其保障关系不随户籍迁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发生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的,应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四条 省政府93号令实施后仍在劳动年龄段的原执行省政府26号令并已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保(不含女满55周岁人员),按本区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仍按原渠道领取。达到符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原待遇同时终止发放,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结付本人。
第十五条 原执行省政府26号令并已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保的(含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如达到男 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补缴。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即区财政社保专户),用于归集从区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中划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资金。
第十七条 区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区经办机构每年按企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标准和结息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结息。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可到村(社区)、镇(区、园、街道)查询本人个人分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对个人分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区经办机构提出,区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保障待遇,由区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批量开办银行存折(卡),通过所在村(社区)发放到保障对象,其保障登记证和银行存折(卡)发放,应设立专用领取登记簿,由领取人凭二代身份证签字确认领取。
第二十二条 区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对享受征地养老补助金的保障对象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应对其暂停发放养老补助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补助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各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权限在“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网上同步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南通市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发〔2015〕1号)同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