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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管局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分子销毁证据
提交时间: 2024-08-26 11:28:01
内容:

城管局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分子销毁证据\r\n事件概述:\r\n2024年11月以来,本人对平潮镇璟御豪庭9幢901室於某大量违法行为进行了持续举报。12月22日,於某拆除了该违法建筑。在此过程中,城管局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分子销毁证据,具体如下:\r\n2024年11月以来,城管部门接到本人对於某大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其第一时间不是“依法执法”,不但没有对违法证据进行固定,而且在没有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违规或非法执法”,擅自与违法分子见面联系,且没有任何执法记录。其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图”的要求进行执法和案件线索核查,而是帮助违法分子对举报信中提到的违法建筑进行毁尸灭迹式的处理,迅速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销毁了重要的违法证据,帮助违法分子逃避处罚。\r\n城管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n针对901室违法建筑事件,该违法建筑作为重要的“实物证据”,存在3年时间未受到任何处理处罚,在获取举报信息后,城管局最终以“违规或非法执法”的形式让其拆除,其行为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等违法情形。\r\n请区长进行督查。谢谢!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顾志兵: 关于反映“城管局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分子销毁证据”的区长信箱〔2024〕132号悉。现就涉及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情况答复如下。\n 璟御豪庭小区位于平潮镇城市、镇规划区,该小区9幢901室业主於某在其楼顶北侧退层平台确有铝合金阳光房搭建行为。平潮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并责令停工。经多轮思想工作,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於某自行拆除该处全部违法建(构)筑物,至今未再发生违法建设行为。\n 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建设行为的证据以“现场证物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形式予以固定,最终当事人自行拆除其建设的建(构)筑物,消除了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不存在你来信反映的帮助销毁证据的情形。\n 特此答复。\n \n\n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n 2024年9月10日
答复单位: 王少勇区长 答复时间: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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