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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
提交时间: 2024-01-19 10:56:09
内容:

请问通州区年休假是如何计算的?是从开始缴纳社保算工龄计算吗?还是说进入单位时间算?(之前缴纳的社保就不算数了)烦请人社部门给个具体答复?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曹女士: 您好!关于您在区长信箱咨询年休假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对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进行了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又对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进行了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单位: 王少勇区长 答复时间: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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