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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纠正职工养老保险
提交时间: 2023-12-27 15:23:07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 本人原居民养老保险于2022年2月停发至今不能纠正解决一事需领导协调解决。 本人是一失地农民,在2020年2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是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的。由于各级办理人员在办理时的失误未能按相关政策办理,造成原打工单位还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本人及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要求因当时的失误造成的本人居民养老保险更改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2020年2月以后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统筹部分)退还原单位账户。 相信尊敬的领导一定会保护每一位农民的切实利益,决不会让一位失地农民失望。 谢谢! 写信人:朱 进 2023年12月27日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朱进: 您好!您于2023年12月27日给通州区“区长信箱”提交的来信收悉。 经调查核实,朱进,金新街道复兴村22组居民,2019年1月纳入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为您建立个人分账户70334元。您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个人分账户用于缴纳城居保。2020年2月,经本人申请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待遇标准为 1100元/月。 2022年2月,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信息比对发现,您仍在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4〕206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2022年3月起暂停了您的城乡居保待遇,并告知您本人:应选择城乡居保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一项,终止并解除另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经查,您在60周岁前企保参保缴费47个月,满60周岁后企保参保缴费25个月,企保总计参保缴费72个月。若您选择继续延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企保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若您选择继续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则在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终止后恢复您的居保待遇,并从2022年3月起予以补发。 关于您2020年2月以后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经查,您超龄后企保缴费单位在南通市崇川区,有关缴费处理的相关业务,请您向南通市崇川区咨询并办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
答复单位: 王少勇区长 答复时间: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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