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19-00426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通政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19-00426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通政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2-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9-02-03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 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通州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范围和定义
  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集体土地上符合界定的属性特征的城镇危房、城中村和旧住宅区棚户区。我区改造范围包括《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中心城区范围内金沙街道、金新街道、五接镇、平潮镇、兴仁镇、兴东街道、先锋街道、张芝山镇、川姜镇,以及二甲镇和石港镇。
  (一)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 50 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 50 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三)城中村是指在城区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四)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二、界定标准
  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鉴定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 C 级、D 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二)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三)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 20 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四)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五)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六)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七)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完善,道路破损严重,无绿化或绿化较少,无停车位或停车位紧张。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八)公共服务设施薄弱,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不完善或缺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九)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十)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三、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在确定棚户区范围和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界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一)禁止将本通知确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列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年代较短的房屋或单独门面,原则上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本通知所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