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33/2023-04423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通政发〔202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3-04423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 | ||||
文号: | 通政发〔202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区应急管理局发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纪委监委依法派员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南通高新区管委会或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公安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一般不再安排其它工作,同时做好其相关保障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道路交通、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消防火灾、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水上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分工和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三、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事故调查、鉴定、处理等。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