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18-12768 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政府办 文号: 通政办发〔2018〕141号
成文日期: 2018-11-10 发布日期: 2018-1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18-12768
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政府办
文号: 通政办发〔2018〕141号
成文日期: 2018-11-10
发布日期: 2018-11-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1-14 13: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区政府投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区、园、街道)、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四条 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和项目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区委机要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的保密指导工作。 各镇(区、园、街道)、各部门在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中涉及到云计算、云存储、支撑软件、基础应用、协同办公、网络传输、安全防护等基础性系统建设,一般不单独立项,由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筹。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一般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递交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项目计划,拟建和续建项目要递交《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见附件 2),运维项目要报送项目状况说明书和预算清单。

  (二)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年度计划、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维项目进行初审,对具有共性的设备和软件提出集中采购计划,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或书面评价,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不能安排的项目必须说明理由。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初审配合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按照《通州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组织编制新(拟)建项目或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政务信息资源预编目录、专家初步论证意见,一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四)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依据初审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政务信息资源预编目录、专家初步论证意见进行复核。每年12月底前,对通过复核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未通过复核的退还项目申报单位,年内不再复核。 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根据区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区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预审合格项目清单。

  (五)通过复核的项目凭书面意见,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报送的区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将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第八条 特殊申报程序使用规范

  (一)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在前一年度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报的,可以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二)同一事项、单个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启动一次特殊申报程序;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程序。

  第九条 特殊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交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申请书;

  (二)对同意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的,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指定材料;

  (三)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收到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会审意见及时调整项目;

  (四)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对通过会审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据此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条 属上级机关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如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向上级机关申请的同时,按上述有关程序向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申报;不需要区财政资金配套的,须将有关情况抄送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备案。

  凡未纳入年度区级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由部门自主立项建设的项目,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使用正版软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执行。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三条 推行电子政务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系统在建设时,应当同步接入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项目信息资源目录按照《南通市通州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意见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附件4,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项目财务明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等级测评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验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区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第二章所述一般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效果评估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执行。效果评估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推行政务公开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视实际需要,对拟立项项目组织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应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实施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源目录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2. 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

  3. 通州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4. 通州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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