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6233/2026-01459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通政规〔2026〕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6-01459 | ||||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 | ||||
| 文号: | 通政规〔2026〕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区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调整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6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52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64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所有权人协商搬迁补偿事宜。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青苗以及青苗所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青苗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21〕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执行期间若有调整按区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四、其他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程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6号)等文件执行。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通州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通州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类 别 |
品 种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蔬菜 |
大棚蔬菜 |
2800 |
|
露地蔬菜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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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蔬菜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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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作物 |
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大麦、元麦、赤豆、蚕豆、绿豆、山芋、芝麻、油菜、花生等 |
1400 |
|
经济类作物 |
果类 |
1800 |
|
甘蔗、甜菜、棉花、麻类等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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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香瓜、草莓 |
2000 |
大棚种植2800元/亩 |
|
牧草 |
700 |
||
其它水生作物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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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类 |
特种养殖(甲鱼、虾、蟹等) |
3000 |
|
精养鱼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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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养鱼 |
1000 |
说明:1.各类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2.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告知后突击抢栽的各类作物不予补偿;
3.每宗地上的青苗补偿费不得重复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