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2-0332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发〔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6-29 发布日期: 2022-06-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镇(街道) 法定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2-0332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发〔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6-29
发布日期: 2022-06-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镇(街道) 法定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镇(街道) 法定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30 14: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规范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权力清单的通知》(苏编办通〔2021〕61号)要求,我区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71号)、《区政府关于赋予各镇(街道)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20〕7号),对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进行了梳理。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分为法定权力事项清单和赋权清单,赋权清单依据《区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21〕3号)、《区政府关于公布川姜镇相对集中行政管理类和审批类权限目录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9〕11号)施行;法定权力事项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街道)要严格依照清单行使权力,加强权力运行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编码

权力

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3201XZ00100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行政许可

3201XZ002000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

行政许可

3201XZ003000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

行政许可

3201XZ004000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

行政许可

3201XZ005000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

行政许可

3201XZ006000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7

行政许可

3201XZ007000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8

行政许可

3201XZ008000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

行政处罚

3202XZ001000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0

行政处罚

3202XZ002000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3202XZ003000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

行政处罚

3202XZ004000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3

行政处罚

3202XZ005000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4

行政处罚

3202XZ006000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5

行政强制

3203XZ00100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6

行政强制

3203XZ00200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7

行政给付

00051100100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级四同”行政给付事项000511001000增加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

18

行政给付

000511004000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第四条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级四同”行政给付事项000511004000增加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

19

行政给付

000511005000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四级四同”行政给付事项000511005000增加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

20

行政给付

000511006000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规范性文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四级四同”行政给付事项000511006000增加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

21

行政给付

00051100900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三、申领程序

(二)坚持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民政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级四同”行政给付事项000511009000增加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

22

行政给付

3205XZ001000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23

行政给付

3205XZ002000

给予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优待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4

行政确认

3207XZ001000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25

行政确认

3207XZ002000

开具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26

行政奖励

3208XZ001000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7

行政奖励

3208XZ002000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8

行政奖励

320820004000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四级四同”奖励事项320820004000增加行使层级。

29

行政奖励

320820005000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级四同”奖励事项320820005000增加行使层级和设定依据。

30

行政奖励

3208XZ003000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1

行政奖励

3208XZ004000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十条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2

行政奖励

3208XZ005000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3

行政奖励

3208XZ006000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4

行政奖励

3208XZ007000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35

行政裁决

3209XZ001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6

行政裁决

3209XZ002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7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1000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审核转报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8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2000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查验核实和终止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39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300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0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4000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1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5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损害村集体利益行为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

(七)多头开户的;

(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42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6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3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7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44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8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审查、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45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09000

食品摊贩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46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0000

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

【规章】《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93号)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47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1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8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2000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49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3000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50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4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51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5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52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6000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处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53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7000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规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54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8000

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55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17039000

业委会备案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级四同”其他行政权力321017039000增加行使层级和设定依据。

56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19004000

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以及经批准的非常紧急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四级四同”其他行政权力321019004000增加行使层级。

57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19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58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0000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9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19003000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四级四同”其他行政权力321019003000增加行使层级和设定依据。

60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1000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61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2000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62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3000

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行为的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63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4000

对秸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秸秆、人畜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河塘疏浚整治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64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5000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5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6000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66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700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7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28000

对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转报

【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68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0000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9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1000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置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0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2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71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3000

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

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72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4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73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5000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4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6000

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75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7000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规章】《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50号)

第九条第一款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76

其他行政

权力

3210XZ03800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略)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解读: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