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3-028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26号
成文日期: 2023-05-20 发布日期: 2023-05-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3-028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26号
成文日期: 2023-05-20
发布日期: 2023-05-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2 14: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机制,规范和指导我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防范、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城市供水条例》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8)《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9)《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2号)

(1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1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

(1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5〕304号)

(1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5〕12号)

(1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7〕346号)

(20)《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6号)

(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47号)

(22)《南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政办函〔2021〕14号)

1.3城市供水现状

通州城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40.99平方公里,全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南通市主城区通过区域供水供应清水。通州区共有58口应急深井、规模10.56万立方米/日。通州供水企业是区水务公司,供水规模45万吨/日,实际供水35万吨/日。区水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达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三级实验室要求,通过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测能力达到65项,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检测能力。106项水质指标符合并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21年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管网水压合格率达到100%,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下。

1.4分类分级

1.4.1分类

本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以南通市分类标准执行):

(1)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或遭受咸潮入侵影响;

(2)传染性疾病暴发;

(3)连续干旱或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供水水源枯竭或水量严重不足;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雷电、寒潮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取水受阻、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严重毁损等;

(5)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导致饮用水源被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6)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饮用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供水;

(7)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泄漏事故影响供水系统运行;

(8)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等发生损坏或爆管,造成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

(9)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0)其他因素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4.2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具体分级标准详见下表(分级标准的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等级

分 级 标 准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I级)

(1)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重大供水

突发事件

(Ⅱ级)

(1)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较大供水

突发事件

(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供水

突发事件

(Ⅳ级)

(1)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的;

(2)当供水主要管道发生损坏或爆管,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

(3)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州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通州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本地区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自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企业制定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1.7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饮用水安全、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和完善供水系统监测预警体系,主动预防、及时控制、全面消除各类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实行分级响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抓紧先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响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件应急处置责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2.1区应急指挥部

针对通州城区范围内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根据本预案规定,成立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通州生态环境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和所涉及的街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信息组、现场救援组、水源保护组(应急深井)、应急供水组、应急送水组、应急卫生组和专家组等。

2.2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总指挥:I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总指挥。

(1)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主持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灾工作;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的供水应急响应命令,签发报灾等重要的上报材料;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灾情和重大应急处置情况;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调派物资、人员支援抢险。

(2)副总指挥:I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有关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按总指挥要求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及事件应急善后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组织管理工作,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关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

(3)建立和维护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4)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或协调应急队伍现场抢险救灾;

(5)承担组织制定、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6)联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明确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7)加强与毗邻县(市、区)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区域协作机制;

(8)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纪委监委: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对移送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确保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或专家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中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和调度;及时启动饮用水价格应急监测,分析上报突发情况下全区饮用水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重要信息;负责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加大生产,增加库存,确保供应;指导协调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区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供水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同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网络信息监测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外部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供水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及联动的供水应急防治、演练经费,负责相关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供水应急演练;负责搜集汇总与供水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应急队伍和设备进行抢险救援,组织、调度应急供水;协同区水利局启用应急深井;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因供水突发事件导致房屋建筑损坏的安全鉴定应急支持和指导。针对爆管造成的房屋及财产受损,积极协调小区物业和用户配合开展相关理赔工作;负责地震资料分析和地震情况的监测,分析地震对供水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内河通航水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内河航道、交通管辖范围内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应急备用深井的日常管理,负责启用应急深井,协调水源地(应急深井)紧急调水;定期启用(调试)应急深井取水设施设备,确保应急备用深井应急供水;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污染引发的应急备用水源地(应急深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区商务局:负责对市场瓶装水的库存和销售、供应情况实施监控、汇总和分析,完善投放网络建设;必要时统一调配本区商超内的瓶装水,配合有关部门保证市场瓶装水稳定供应。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网水水质监测;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现场紧急救治受伤、中毒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对涉及对人体有害的饮用水污染,配合开展污染源调查,提供卫生指导意见。

区应急局: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核发应急预警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期间全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桶装饮用水、矿泉水、纯净水生产和经营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备用水水源地(应急深井)水质日常监测,对备用水水源地(应急深井)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备用水源地(应急深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影响备用水源地(应急深井)水质的污染物、污染源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分析通报污染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专业部门做好供水应急预警工程的规划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供水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供水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源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中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

金沙街道、金新街道: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街道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调度本街道应急供水,协调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抢修;组织发动参与应急工作,维持取用水秩序;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城区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报告,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先期处置、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2.5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事件情形,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要求,统筹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2.6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应急局、通州生态环境局配合,负责应急期间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相关报告起草工作,并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现场救援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主要由供水企业专业抢修队组成,必要时可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水源保护组:由通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利局配合,负责涉事应急备用水源地(应急深井)水质应急监测和保护工作。

应急供水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牵头,通州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配合,组织供水企业做好水源调度和供水互连互通调度等工作。应急期间通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通知供水企业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供水水质达标,连续供水。

应急送水组:由有关镇(街道)牵头,组织村居和供水企业等,负责向居民应急送水。

应急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应急现场医疗救护和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专家组:主要由有较丰富经验的供水专家及有关规划设计、科研院校、供电和应急管理等单位的专家组成。指导调查分析我区的供水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提出供水突发事件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指导事件现场抢险人员自身防护及周边居民的疏散范围和路线的建议。受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对口技术支持;参与善后处置和调查评估。

为便于各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区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负责同志负责,配备1-2名工作人员。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风险管理与预防

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供水安全重点风险源、隐患点的排查,建立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强化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

依托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通州生态环境局及供水企业现有的水资源、水质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布设供水管网水质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实时监测站,密切监控全区水环境、供水管网水质动态,做好供水安全预测预警,建立供水行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区的供水行业突发事件监测网络。

区各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做好供水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并及时报告。

供水水质监测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明确信息接收、报告程序和责任人。

预警支撑系统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时进行在线监测仪表参数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通州生态环境局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

(1)应急深井定时水质监测;

(2)发生应急深井管控区内环境事故后,对可能影响应急深井水质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

供水企业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

(1)增压站运行状况监测;

(2)供水管网流量、水压、水质实时监测;

(3)对供水服务热线接收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3.2.2预警级别

区有关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应在初步判定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四个级别。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3预警信息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发布预警公告。

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级别和程序发布: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市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区政府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或是预警调整、解除信息应通过同级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统一发布,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发布,对学校、医院等特殊用水户可直接通知。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信息报告

3.3.1突发信息报告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供水企业要立即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做好记录。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书面报告主要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救灾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置过程中,需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其他知情的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也可通过“110”“12345”、供水企业电话及微信公众平台等,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便民服务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供水企业报告。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发生水源地(应急深井)或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应一并向区卫生健康委、通州生态环境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整合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2突发信息上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通州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所在地或有关机构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处置工作,迅速了解和汇总相关信息,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发展趋势。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区政府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市政和园林局口头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发生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市政和园林局口头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

3.4预警措施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供水企业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2)启动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各现场应急工作组进入备战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4)做好相关水源(应急深井)应急调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四级。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本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红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市级以上已经启动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对我区供水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本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橙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市级以上已经启动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对我区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本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本区出现严重冰冻天气,最低温度连续三天在零下5℃以下,大范围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本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蓝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存在其他对局部供水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4.3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应急响应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签发后启动。

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发布,对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等特殊用水户可直接通知或张贴公告。

4.4响应流程

4.4.1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紧急动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区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进行紧急动员和应急部署,并按程序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市政和园林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确保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现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及时会商: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召集区有关部门、专家和供水企业紧急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排险、救灾、紧急供水等方案;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督促和指导有关地区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可以组织召开会商会,及时汇总情况,分析形势,商定阶段性应急工作重点,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组织抢险: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供水企业的专业抢修队伍、物资和装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支援重点地区的应急工作;必要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依规紧急征用在通建筑企业等专业抢修力量和设备,支援应急抢险工作。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超出本地处置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或市政府提供援助支持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协调。区政府要广泛发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区应急工作。

应急供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要及时协调启动应急深井,从有条件的应急深井紧急调水,尽可能减轻事件影响,最大程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必要时,可以依法对部分建筑工地、洗车、娱乐、洗浴等高耗水行业,以及部分企业和居民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区政府同时组织街道和消防、供水企业向缺水区域的居民应急送水。

加强监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通州生态环境局和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密应急深井水、管网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

稳定市场: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市场桶(瓶)装水调度和管理,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出现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确保市场稳定。

畅通渠道: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供水企业要及时公开投诉受理电话等沟通渠道,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建立临时应急工作联系点,方便居民就近投诉和反映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供水企业要及时做好情况汇总和报告,力争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稳定公众情绪。

信息公开:加强周边地区和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汇总,及时向公众公开。

4.4.2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应急响应工作参照4.4.1执行。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市市政和园林局可以调度全市各供水企业的专业抢修队伍、装备、物资进行救援,或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4.5应急解除

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或威胁得到控制和消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风险,经卫生健康部门水质检测确认满足供水条件的,立即恢复正常供水。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同意,由该应急指挥部或其委托同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除应急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同时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对供水突发事件中产生的伤亡和损失,以及被紧急调集、征用物资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通州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在应急终止后两个月内完成。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供水突发事件相关调查情况。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3)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责任认定和奖惩建议;

(4)从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3恢复重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尽快组织供水企业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制定恢复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4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指挥体系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设立救援现场办公室,并安装相应的设施,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

6.2通信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保障通信网络系统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能随时接收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提高网络保障能力,确保满足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需要。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同时,区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通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

(1)供水企业专职抢修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基本力量。供水企业要建立专业抢修队伍基本数据库,适当增加工程抢险装备、设施、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储备;加强专业抢修队伍技能培训和设备维护保养,常态化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2)建筑、装潢、维修、物业等企业供水专业施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依靠力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与辖区内相关企业建立联动机制,将其纳入应急救援体系。

(3)社会上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具有供水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应急联络机制。

6.4技术装备保障

(1)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能有效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2)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应急水源(应急深井)水质和供水水质的全流程高频次检测。

(3)供水企业要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4)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物资调用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5)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保障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建立完善与生产供货商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经费保障

外部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供水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及联动开展的供水突发事件防范、演练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其余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及供水突发事件防范、演练经费由供水企业负责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期间的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确保地面道路畅通。

6.7电力保障

供水企业的水厂必须满足双回路供电的要求,区供电公司要保障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需要。

6.8医疗卫生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防控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9宣传保障

(1)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和应急救援等信息,满足居民知情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权威。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不得擅自传播与供水应急有关的不当信息。新闻媒体报道应客观、公正,并以正面引导为主。要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当信息造成的影响。

6.10治安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局应按照预案和规定,建立应急处置治安保障机制,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必要时可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有关街道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培训与演练

7.1宣传培训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安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方式组织。培训内容应涵盖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7.2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每次演练模拟的供水突发事件类型要有针对性,根据事件可能发生的性质可大致分为:

(1)城市供水企业主供配电系统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

(2)城市供水企业发生事故停水或主干供水管网发生故障导致水量减少;

(3)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

根据突发事故的类型,确定相应应急组织体系的成员单位组成,并定期进行相应的演练工作。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2预案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更新。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快报表

附件

南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快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日期与时间


信息来源


地区和具体位置


事件性质


天气条件


影响用户范围


突发事件现场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

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是否可能产生次生灾害


伤亡情况


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支持的事宜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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