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33/2018-12829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18〕1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6233/2018-12829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18〕1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的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编制《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领,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需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强化规划控制,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通州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 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2. 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规范、标准的原则;
3.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
4. 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1年);
3.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5.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6.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8. 《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9.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
10.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
11. 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12.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13号令);
1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
14. 《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5. 《南通市通州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16. 国家及江苏省、南通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第五条 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7—2020年,与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第六条 规划范围
以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
第七条 规划目标
规划完成后,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确保在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
第八条 主要任务
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和路线;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与标准;理顺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1.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2.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行为;
3.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
4. 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5. 观测场周边建筑按照成排建筑控制,不得将成排建筑物分成多个孤立的单体建筑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以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为基准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设置核心保护区,半径1—3公里范围内为基本保护区。其中在核心保护区内应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即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 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2. 观测场围栏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3.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4. 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
5. 观测场围栏与大型水体距离>50米;
6. 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
7.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以上;
8.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遮挡仰角≤5°;
9. 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本体界线的划定及规划控制
1. 界线划定
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米×25米范围。
2. 规划控制
(1)确定气象站观测场四周坐标。
(2)观测场本体界线范围内不准建设或种植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植物、作物。
第十四条 建设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及规划控制
1. 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为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30米。
2. 规划控制
(1)不准进行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不得建设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不得在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 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及规划控制
1. 界线划定
观测场围栏外移30—500米空间范围内。
2. 规划控制
(1)不得在观测场围栏四周200米范围内建设铁路、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50米范围内开挖大型水体。
(2)观测场围栏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爆破、采石;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率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倾倒、掩埋带有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露天焚烧产生大量烟尘的物质;其他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障碍物高度控制
通州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以外各类障碍物的高度控制,应满足下表限高要求。(观测场海拔高度为4.4米)
第四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观测场本体界线上应依法设置界碑和界桩,明确核心保护区和基本保护区范围界线的控制点坐标。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应将本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与建设既能体现城乡发展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凡对气象探测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或破坏的规划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说明书三部分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文本中的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定稿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规划批准后由通州区气象局负责公布、解释和施行。在实施过程中,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与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由通州区气象局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附件: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