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4-0212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日期: 2024-05-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4-0212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日期: 2024-05-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01 1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牢固树立“全程防范、全员应急”理念,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死亡人数病例10人以上;

(4)学校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江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通州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级、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6个处置工作组及专家组。

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通州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所在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2 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经指挥部授权组织对外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区内媒体,协调上级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采访、报道、信息发布,负责舆情监控,加强对舆论的引导。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做好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区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应急处置,并协助做好非法流动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食品运输环节进行调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含水产品)、畜产品及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对由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盐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对涉及旅游场所和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上级的指导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3 监测预警

3.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报告工作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对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分析研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对风险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隐患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3.2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向公众发布消费提醒,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区委宣传部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并及时反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口径答复,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制止谣言传播。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后上报区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事故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

(3)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食品安全举报信息;

(5)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风险监测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食品安全信息;

(7)本省其他市、县、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10)其他渠道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

4.1.2 报告流程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事故受伤害者及其所在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技术机构以及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等。

(2)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和处置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可能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初步判断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生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区政府续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

发生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电话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

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相互通报。

(3)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其他省、市、县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相关省、市、县相关部门通报。

4.1.3 报告内容及要求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初次报告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的,要先口头报告并说明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立即采取封存等妥善保护措施,不得转移、毁灭,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接报告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治、现场治安维护和事故处置工作,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现场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初步判定为IV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应急启动

启动预案接到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报告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4 基本应急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应急调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4.4.1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应急处置措施

4.4.1.1 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公安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牵头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相关部门予以同步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区公安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组织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处理。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事发地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4.4.1.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组织、指导、监督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召回、封存相关食品、原料、设备、场所及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对被污染的产品、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危害蔓延扩大,惩处违法行为。

4.4.1.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

4.4.1.4 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供技术保障。

4.4.1.5 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4.1.6 新闻宣传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事件处置所涉及单位、区级媒体负责人组成。负责收集处理各种新闻信息,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审核新闻发布稿,组织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记者提问。

4.4.1.7 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

4.4.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指挥事故处置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协调现场处置和保障工作。

指挥部可听取专家组的建议,指导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4.4.3 处置信息报告及发布

4.4.3.1 处置信息报告

在事故处置期间,各处置组和相关部门应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以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内容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置报告分为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要在事故处置期间每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置终结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4.4.3.2 处置信息发布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有关舆情处置与信息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参与信息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提出区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市级以上媒体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争取上级新闻主管部门和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的支持,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相关舆情的监测,组织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区级新闻媒体的职责:启动各自的食品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方案,组织记者采访突发事件处置的各个环节,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新闻素材。各媒体负责人亲自把关,汇总编辑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信息,形成刊播稿,送区舆情处置与信息发布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统一的口径和时机刊播。明令暂不刊播的,将各路记者所掌握的情况汇总报区委宣传部。加强与上级媒体的沟通交流协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引导其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

4.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4.1 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事故级别上升为Ⅲ级、Ⅱ级、Ⅰ级后,区指挥部应在南通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要求启动同等级别的应急响应。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情况等。区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指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4.4.4.2 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4.4.3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处置的建议。区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调整或终止响应处置的决定。

5后期处置

5.1 事故认定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向指挥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要明确事故发生原因、事故造成后果、事故处置情况、事故认定结论、后续管理举措等内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作事故终结报告。

5.2 善后处置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经验,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6.2 通讯保障

区各食品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24小时开通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处置。

6.3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区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完善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不断提升医疗救治机构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专家队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救治能力。

建立区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及时更新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必要时,由指挥部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采集样本,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6.6 社会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的,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区公安局依法建立应急交通工具的征用和交通管制机制,确保路上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优先放行,保证应急救援快速、高效开展。

6.8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治安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6.9 平台保障

全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检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能力。

7 综合管理

7.1 演习演练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谎报、缓报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监管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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