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3-03010 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06-13 发布日期: 2023-06-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3-03010
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06-13
发布日期: 2023-06-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14 09: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通州区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通政办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范港口突发事件应对程序,全面提高全区港口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港口生产正常运行,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港口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1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7)《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8)《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19)《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21)《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2)《南通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指南》

(2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2.2 相关应急预案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南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8)《南通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交通运输系统管辖范围内港口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1 适用类型

本预案适用于在区交通运输系统管辖范围内港口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港口瘫痪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港口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运输事件。(各类事件类型及举例见附件1)

1.3.2 突发事件的分级

港口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详见附件2)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级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条块结合,协同应对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突发事件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5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结合港口突发事件分类,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港口企业应急预案。

1.5.1 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应对各类港口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5.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属地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1.5.3 港口企业应急预案

港口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机构

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设立)以及9个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见附件3)

2.2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1 应急指挥部

为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区政府成立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发生Ⅲ级(较大)港口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港口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2.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预案演练,启动本预案;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宣布应急工作响应、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宣布应急工作相应级别。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外事办公室、总工会、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通州区分公司以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港口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新闻报道,组织媒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宣传,引导舆论正面客观报道。指导和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区纪委监委: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事故中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

区人武部:按灾情需要组织、协调驻军(预备役)参加重大灾害抢险救灾。

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港口突发事件期间加大生产,增加库存,确保供应。负责指导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的抢修工作;协助应急救援行动。

区公安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负责组织港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人员疏散撤离、治安管理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对涉及刑事、治安、反恐、维稳的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发出警戒信号,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属地社会秩序、开展人员搜救、保卫重要目标。

区财政局:负责港口突发事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港口周边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与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周边港口企业的协调与联系;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所辖道路的维护和抢通工作,保障救援物资运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域港口突发事件的水上搜救、水上交通管制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港口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区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工程运行调度工作,及时通报特殊水情、汛情,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便利。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通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防止受到污染;负责对造成渔业污染的突发事件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港口突发事件伤员救治、疫情紧急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防病治病工作,做好现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群众心理辅导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重要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调度;承担上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港口区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

区外事办公室:对涉外事宜进行磋商和协调。

区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突发事件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人道救助,视情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分配并监督分发救助款物;必要时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呼吁国内、国际援助。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爆炸泄漏等险情控制,并组织人员搜救。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港口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并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港口周边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港口周边区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调查评价。

区气象局:负责为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有关气象资料。

南通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管辖水域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水上搜救等工作;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供电公司:负责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通州区分公司: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港口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机信号定位等技术支持,负责跨河通讯线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4.2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港口突发事件的类型,启动各镇(街道)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参与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的协调、沟通、调度和联络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收集舆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负责突发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电话:18051678500),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

2.3.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小组之间的协调通信联络工作;负责接收突发事件的报警或预警,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预警)后,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拟制应急指挥部的通告、公告等文稿;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现场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了解突发事件的状况,密切注视事态发展,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组织工作;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的具体协调。

2.3.2 现场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视情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期间设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救援情况。

2.4 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港口突发事件的性质及救援需要,应急指挥部设9个应急处置小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南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和突发事件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发企业负责人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的协调、沟通、调度和联络工作。

2.4.2 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红十字会、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及中国联通通州区分公司组成,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的搜寻、采集和管理工作;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4.3 专家咨询组

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海事局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各类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2.4.4 事件救援组

由区人武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相关人员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港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4.5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和相关医疗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港口突发事件现场受伤人员救治工作;负责和医疗单位取得联系,护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治疗。

2.4.6 安全保卫组

由区人武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安全警戒,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2.4.7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

主要职责:收集舆情信息,统一、准确、及时地对外发布港口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2.4.8 事件调查组

由区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突发事件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事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2.4.9 善后处理组

以突发事件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为主,由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1 应急准备措施

3.1.1 预警信息来源

区水利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职责要求,加强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港口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等)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南通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通州分中心):提供事件所在地水上交通安全、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港口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他来源:其他有关机构等通报的港口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内容

港口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通州港口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3.2 预警分级

按照港口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预警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3.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预警)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或Ⅱ级港口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3.2.2 重大事故(Ⅱ级 橙色预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或Ⅲ级港口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3.2.3 较大事故(Ⅲ级 黄色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或Ⅳ级港口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3.2.4 一般事故(Ⅳ级 蓝色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或有发生事件的隐患。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Ⅰ级)和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程序发布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区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视情可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报送。

黄色(Ⅲ色)预警信息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报市政府。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应对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3.2 预警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应急指挥部应适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按以下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港口突发事件事态减轻或已经消除,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应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状态解除建议;

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并中断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3.4 预防

3.4.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方面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分析判断结果,迅速组织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4.2 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制定的有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信息报告制度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是港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区政府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港口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Ⅲ级及以上港口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区应急局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应急局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突发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起因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及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突发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急应对措施;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展势态及可能扩大影响范围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后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取水口、居民点等);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和确保的资源等有关事宜。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紧急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助受伤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升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2.2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3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工作。

4.3 启动预案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港口突然发生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Ⅲ级(较大)及以上港口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4.4 应急响应

根据港口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4.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港口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4.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港口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4.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港口突发事件、本区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经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港口突发事件,经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Ⅲ级)港口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联系相关成员单位实施基本应急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6 分类处置原则

4.6.1 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4.6.1.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现场情况,科学研判事件类型;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批准;应急救援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可能造成的人员危害作最为严重的假定;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并按规定开展实时检测;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后,必要时需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各应急处置小组应掌握处突时机,随时监控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状况,及时研判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4.6.1.2 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

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撤离、安置。

4.6.2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应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及时关注灾害信息并做好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灾情处置过程中,应时刻关注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灾害事件带来的影响,做好受灾区域防范应对工作。

4.6.3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应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6.4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应精心组织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及时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6.5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应及时疏散事件区域的人员,必要时对感染区域进行隔离,并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预警。控制人员进入,尽量减少周边区域人员数量。抢救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感染源。

4.7 扩大应急

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出现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特殊灾害、跨区域、影响较大、可能发展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情形,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市或者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政府视情立即上报市政府,由市直接指挥或授权区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须逐级向上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4.8 应急结束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秩序。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应急状态:险情排除;事件已得到控制或危害已经消除;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受伤和被紧急疏散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4.9 信息发布

4.9.1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行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

4.9.2 发生Ⅳ级港口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4.9.3 发生Ⅲ级及以上港口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将需要发布的信息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后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结束后,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秩序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作业。

5.1.2 对突发事件导致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

5.1.3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对人体、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危害,应联系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并提供处置建议,落实处置措施,直到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5.1.4 相关单位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5.1.5 补充应急处置中消耗的应急物资。

5.2 社会救助

因港口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属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并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5.3.1 应急结束后,事件调查组按照规定开展港口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事发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做好配合工作。

5.3.2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和总结报告,负责对应急过程、应急能力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应急指挥部。

应急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事件情况(类型、时间、地点、起因、性质、损失情况);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应急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能力;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等。

5.4 恢复重建

5.4.1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5.4.2 应急指挥部可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5.4.3 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港口相关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保证24小时值守。

6.2 救援装备保障

港口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港口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材料等救灾装备和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储备资源不足时依法征用备用救援装备,征用救援装备所需费用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予以解决。

6.3 救援队伍保障

区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及管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港口单位成立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小组或应急救援组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时,在现有交通资源下,区交通运输局及时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6 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

7.2 演练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习,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保障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7.3 周期性评审

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特、重大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规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港口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映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解释与管理,并根据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8.2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分类及举例

2. 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级标准

3. 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4. 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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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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