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4-0204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5-02 发布日期: 2024-05-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4-0204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5-02
发布日期: 2024-05-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03 17: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事件分级

(五)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三)成员单位职责

(四)现场指挥部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监控

(二)预警信息

(三)预警措施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信息报送

(二)先期处置

(三)启动预案

(四)应急响应

(五)扩大应急

(六)应急终止

五、善后处置与恢复

(一)善后处置

(二)调查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值守准备

(二)联动机制

(三)应急救援队伍

(四)人力资源与科技准备

(五)物资装备

(六)应急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二)宣传教育与培训

(三)应急能力评价

(四)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修订、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控制、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全区的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通州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救援、监测和处置等应急工作;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核设施及有关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注明的以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加强防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防范、处置,提高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环境应急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生态危害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相适应。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组织研判,成立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通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通州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各单位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通州生态环境局,由通州生态环境局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应急服务建设等。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讯、电力、物资等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协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查,为污染防治、污染治理、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负责建立、维护区环境应急系统。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损坏的应急支持和指导工作;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地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及燃气供应。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城市管理及现场的相关清理、清运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养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区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瓶装水市场调控,完善投放网络建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消防)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发生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事件现场情况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通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通州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5)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交通运输局、通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负责。

(6)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7)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公安局、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8)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和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处置组、现场管理组、安全稳定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咨询组。

应急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应急物资及能源资源的调度及配备。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综合处置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通州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组成,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应急措施,查明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

现场管理组: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各警戒隔离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治安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安全稳定组:由区公安局、区商务局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监测预警组:由通州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气象局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自然灾害等参数。

事故调查组:由区纪委监委、通州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二)预警信息

1.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2. 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各有关部门及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各有关部门和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并向通州生态环境局通报。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局负责,并向通州生态环境局通报。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水利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并向通州生态环境局通报。

(5)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并向通州生态环境局通报。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气象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向通州生态环境局通报。

3. 预警信息发布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报南通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预警信息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预警措施

1.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采取切断污染源头、设置围堰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影响。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消防部门应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并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区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各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信息报送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向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首次电话报告,随即书面报告。经区领导同意后,30分钟内向南通市委总值班室、南通市政府总值班室、南通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对达到或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不拘泥于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立即电话报告,同时抓紧上报书面信息。

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安排专人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条件充分情况下可聘请新闻记者、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二)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启动预案

(1)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

接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Ⅱ级)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南通市、江苏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III级应急响应

接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南通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在南通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3)Ⅳ级应急响应

接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四)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协调、医疗救护、综合处置、现场管理、安全稳定、监测预警、事故调查、新闻发布和专家咨询等基本应急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应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收集、报送及命令传达工作,协调公用工程设施供给或切断。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2)综合处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就近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通州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

(3)监测预警。负责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分析和上报,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等参数。(责任单位:通州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

(4)事故调查。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由区纪委监委根据调查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纪委监委)

(5)现场管理。负责隔离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治安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责任部门: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

(6)医疗救护。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群众,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消防救援大队)

(7)专家咨询。全程指导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提出救援建议。(责任部门:专家咨询组)

(8)新闻发布。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经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协调媒体适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开展舆情导控。(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

(9)治安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部门:区公安局)

(五)扩大应急

较大及以上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可以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级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市或者其他县(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上报南通市政府决定。

(六)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触发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善后处置与恢复

(一)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通州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二)调查评估

(1)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主管部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区政府组织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六、应急保障

(一)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技术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二)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三)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区消防救援大队、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人力资源与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区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区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物资装备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级部门(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达到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空间配备均衡化,实现便捷调用、迅速响应。

(六)应急资金

区财政部门应为应急处置及善后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现有区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选择重点环境风险地区、环境敏感目标,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增强实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演练完成后,由组织单位进行演练评估总结。

通过演练,熟悉、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可行性,明确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能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与培训

通州生态环境局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适当开展应急专家座谈会,提高应急专家、应急指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三)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责任与奖惩

1.表彰与鼓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区环境应急中心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善后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应急监测,是指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二)预案修订、管理与更新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本预案由通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件

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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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发: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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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性质


事故简况


备注


报告单位: 报告人: 联系电话: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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