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2-0191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03-22 发布日期: 2022-03-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2-0191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03-22
发布日期: 2022-03-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3 10: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区级政府

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行为,完善阳光防范体系,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传发〔2021〕4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传发〔2021〕37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集中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区政府指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上述项目中,国家、省和市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行政审批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区建设中心”)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原则,项目使用单位(即建设单位,下同)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分阶段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区本级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包括南通市鑫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圆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融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逐步探索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定期采购和“能进能退”机制。

第七条 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达2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30%(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集中建设范围。特殊情况,可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鼓励率先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建设中心职责:

(一)参与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区级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集中建设计划;

(二)组织区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工作;

(三)参与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召开的项目首次对接会和项目集中建设启动会;

(四)建立集中建设项目监管体系,监督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统计、汇总上报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五)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估制度,组织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各行业监管部门以及项目使用单位,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六)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及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集中建设项目实行监管;区行政审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等事项,并将批复抄送区建设中心;区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土地、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二)负责选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及时与其签订集中建设协议;

(三)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的编制及报审,配合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四)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五)编制并报审项目工程概算;

(六)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招标、合同谈判及工程管理;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进度、廉洁和投资五大控制目标;

(七)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

(八)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接收和移交,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负责审核财务竣工决算;

(九)其他按照规定或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制定项目工程管理方案;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文件的编制及评审;

(三)负责集中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合同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集中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管理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和廉洁五大控制主体责任,及时收集、汇编工程档案资料;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六)及时向区建设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七)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移交,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八)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做好质量保修工作;

(九)其他按照规定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全过程集中建设项目的职责分工,由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在集中建设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项目实施建议报区政府研究;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及估算编审;项目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由区政府审议决策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土地手续;规划方案编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标底)编审;工程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和管理;竣(交)工验收及资产移交;财务竣工决算编审;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40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5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选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并在项目建议书文本中明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及有关事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可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项目使用单位从区本级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中选择。区政府指定相关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从其指定。

(二)集中建设项目由于自身特点,不宜从第(一)条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中选取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报管理委员会或项目建设指挥部决策后,可以另行选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与其对接、移交项目前期资料;双方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可以会议纪要、协议等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集中建设管理费列入对应项目建设成本,费率标准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40号)执行。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集中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由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项目,应建立项目建设指挥部。集中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需协调事项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提交项目使用单位协调,重大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交项目建设指挥部决策。

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配足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管理等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应在岗履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承担安全管理和监督首要责任,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安全事故防范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立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排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加强工期管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总工期,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进度目标,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交付;不得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第二十二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落实 “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加强全过程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或干预、强制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工程变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结算审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初审并报审计机关审核(货物类项目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报项目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8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项目管理质量、安全、进度、变更、廉洁、违约处罚、投资等内容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项目使用单位和区建设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登记入账;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交付行为不属于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区财政部门备案后拨付资金。

集中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具体流程,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86号)及区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因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发生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

在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前提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研究、优化招标等方式节约财政投资的,经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后,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建设中心应建立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落实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指出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三十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购招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

第三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未能完全履行相应职责,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它严重后果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终止其集中建设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启动的项目按原有体制继续实施。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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