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33/2024-0089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4-00896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通知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和健全违法建设的长效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指未经行政职能部门许可、批准,或者违反许可、批准内容进行新建、改建(含国、省、县道和城市道路沿线破墙开门、窗)、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
第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以达到“杜绝增量,减少存量”的目标。
第四条 区成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区域严格管控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严格管控违法建设工作负具体责任。
区级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严格管控违法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本单位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劝导教育,直至拆除,同时积极配合相关责任主体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镇(街道)、村(社区)管控网络体系和巡查员巡查制度。实行分片负责、包干到村(居)民小组,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经查证属实的,对在建的违法建设第一举报人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建立执法资源共享制度。责任主体和职能部门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智慧手段,拓宽违法建设发现和监控渠道,畅通违建治理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交办、催办、督办制度。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未按要求办结的,分别予以催办、督办。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巡查员向镇(街道)一天一报,镇(街道)向区一月一报,区一月一结一公布。对违法建设瞒报漏报的,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考核制度。组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运用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质量发展考核,占比3分。
第七条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必须在7天内拆除到位。未能按时拆除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镇(街道)年内发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到位的违法建设6起及以上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离岗专职拆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当年度对该单位和责任人重点考核。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内发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到位的违法建筑2起及以上的,当年度对该单位和责任人重点考核。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所在单位包干负责并按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村(社区)干部责任追究办法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
第八条 区法院、检察院做好法律指导,执法评估,区司法局做好执法协调监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公安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详见附件),会同责任主体,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视情实行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同联动机制,各派一名中层干部以集中办公形式参与治违办日常工作,确保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
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利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从事经营等活动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提供相应的服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对违法建设行为人实施信用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减少存量”的总体目标,逐年拆除,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区治违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建设行为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通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通州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部署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治违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治违办主任,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治违办常务主任。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违法建设的举报受理、任务派遣、沟通联络、效能监察、情况通报和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推进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及时对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复核,并报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区纪委监委:对责任单位相互推诿扯皮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或履职缺位、不到位等情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区委宣传部:组织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对违法建设有关舆情的监控和正面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报道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
区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拆违行动过程中产生的涉诉信访事件,指导政法机关协助配合拆违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职能,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协同管理。
区公安局:切实履行公安职责,依法参与违建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秩序,同时做好相关预案,迅速妥善处置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领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租住在违法建设中的,不予办理居住证。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司法局: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执法协调监督,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区财政局:根据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需要,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区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根据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需要,提供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化项目评审、计算资源保障等相关服务;负责12345平台关于违法建设类投诉、咨询的受理、交办。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受理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时,对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不予受理;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对违建当事人新购商品房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业务。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对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积极配合责任主体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装饰装修管理,监督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执行情况;对不履行巡查、制止、报告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处理。对全区自来水管网、燃气管网例行巡查时,发现违法建设压占管网或者影响管网安全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将各类违法建设举报报送至区治违办,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共享安排工作,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执法队伍,做好参与、配合、支持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开展、实施等工作。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行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后依法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利用附有违法建设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实后书面抄告行政审批部门;对违法建设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请区政府依法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在公路用地及控制区内、航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的,依据公路及航道管理法律法规查处。
区水利局: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责任主体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居)民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区审计局: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责任主体或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建设在接到相关书面抄告后,对利用附有违法建设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和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对利用附有违法建设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无照经营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信访局:对因违建治理而产生的信访问题,做好接待和交办,维护社会稳定。
通州生态环境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内实施违法建设及禁养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舍)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利用违法建设实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定,对超过技术规定的建设空间,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调整,同时通报区治违办,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违法建设;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建项目及时确定事实,并将掌握的证据信息移送有权部门处置;对责任主体和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建设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进行专业认定;积极配合责任主体开展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高新区范围内相关职能由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依据职责分工执行。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搭建建(构)筑物实施占用、堵塞、封闭行为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查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好日常控违、巡违、治违、拆违、维稳、来访接待等具体工作。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后依法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