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2-0138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布日期: 2022-03-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2-0138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规〔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布日期: 2022-03-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2 17: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有关要求和部署,实施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下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三线一单”的战略意义

划定并严守“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在全区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既是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内在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构建分区环境管控体系,确保生态功能不退化、水土资源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准入门槛不降低、环境安全不失控,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打造美丽江苏通州样板,不断把“强富美高”新通州建设向前推进。

(二)基本原则

守牢底线,保障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坚持分类,精准管控。以环境管控单元为载体,系统集成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各项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对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水平。

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强化区域协同,衔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推动分区管控要求落地。部门横向对接,为实施生态环境管控提供依据,对区域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管理起到引导作用。

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断优化调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建立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生态保护红线。全区生态空间区域总面积127.96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1.2%。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76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0%;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116.20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0.2%。

环境质量底线。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逐步提升;市考以上断面水质全面消除劣五类。大气环境质量保持优良,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上级下达目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以上。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上级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加快实施碳达峰行动计划,持续强化碳排放总量控制,按规定年限实现碳达峰。

到2035年,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碳排放达峰后稳定下降,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四)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区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7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全区划分优先保护单元27个。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全区划分重点管控单元37个。

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乡镇(街道)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区划分一般管控单元10个。

(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资源环境管控要求,分别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四个维度,制定区域总体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分级分类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六)服务高质量发展

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园区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确保与“三线一单”相符合。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等各类产业园区的落地,严格产业准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七)推进高水平保护

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划环评要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要素管理衔接的研究,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协同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八)协同推动减污降碳

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作用,提高协同减污降碳能力。聚焦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调整,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协同减污降碳要求。加快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以优先保护单元为基础,积极探索协同提升生态功能与增强碳汇能力,以重点管控单元为基础,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分区分类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推动构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

(九)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到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点内容,推进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等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文件和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十一)强化实施监管

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二)提升资金技术保障

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持管理和技术团队相对稳定,切实保障“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编制、实施、评估、更新、宣传、数据应用与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构建更新调整机制

建立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更新调整应依据“三线一单”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统筹开展全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南通高新区、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本方案自2022年4月21日起实施。

附件:1. 通州区环境管控单元图

2. 通州区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3. 通州区区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

4.通州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通州区环境管控单元图

image.png

附件2

通州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名录

单元类别

单 元 名 录

优先保护单元

(27个)

石港风景区、长江李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吕运河(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通吕运河(南通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九圩港(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通启运河(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遥望港(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遥望港(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竖石河清水通道维护区、通扬运河(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通甲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九洋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余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运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刘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团结河(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兴石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新江海河(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小李港清水通道维护区、亭石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江海河(通州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遥望港-四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庙桥竖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如海运河(如皋市)清水通道维护区、长江(通州区)重要湿地、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

重点管控单元

(37个)

五接镇横港沙(泓北沙)园区、五接镇横港沙粮油加工产业园、五接镇光学仪器产业园、五接镇工业园区、五接镇创业园区、川姜镇工业集中区、石港科技产业园、江海建筑新材料工业园、十总镇十总工业集中区、十总镇骑岸工业集中区、东社镇镇区工业园、东社镇北部工业园区、东社镇南部工业园区、刘桥镇工业东区、刘桥镇新联工业园区、刘桥镇工业西区(西部产业片区)、四安镇工业园区、兴仁镇工业园区、先锋街道工业集中区、二甲镇工业集中区、二甲镇产业园区、西亭镇工业集中区、兴东街道工业集中区1、兴东街道工业集中区2、空港产业物流园区、空港产业物流园区二期、兴东街道工业集中区3、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高铁新城南部片区、平潮镇南部工业园区、平潮镇北部工业园区、滨江高铁新城西站片区、平潮镇东部产业物流园区、金沙街道(中心城区)、兴东街道(中心城区)、西亭镇(中心城区)、二甲镇(中心城区)

一般管控单元

(10个)

川姜镇、东社镇、刘桥镇、平潮镇、十总镇、石港镇、五接镇、先锋街道、兴仁镇、长江(南通通州区区段)

注:本方案重点管控单元中中心城区和一般管控单元指各镇(街道)扣除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中心城区后的区域,统一以乡镇(街道)名称命名。

附件3

通州区区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

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 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苏政发〔2020〕49号)《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通政办规〔2021〕4号)等文件中总体准入管控的相关要求。

2. 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严格管控,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3. 落实《通州区优化完善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办发〔2021〕41号),积极发展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构筑产业“一核两轴”的总体空间格局,建立“一主两核七片”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大力实施产业强区战略,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4.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等文件要求,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根据《通州区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90号),严禁新增与通州区产业关联度低、安全风险大、税收贡献小的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 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制定碳排放达峰工作方案,落实达峰和减排措施,实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重目标控制机制。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市级下达任务。

2. 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1〕56号),实施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限值限量管理,严控高能耗高排放、严禁高污染不安全项目落地,完善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

3.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落实区域削减要求。

4. 202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十四五”规划约束性目标为准。

环境风险防控

1. 严格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等文件要求,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2. 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市级统筹解决的项目。

3. 强化环境污染预警。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联动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推进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跨界水体水安全与持久性有机污染预警管控机制,完善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以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建立污染地块动态清单和联动监管机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测指标体系。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 根据《通州区“十四五”节水规划》,到2025年全区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42亿立方米。

2.到2025年,全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上级下达指标。

3. 落实《南通市关于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通办〔2021〕59号),严格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行业的准入门槛,将国际国内清洁生产一流标准作为新项目招引、落户的关键因素。强化项目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稳评等许可(备案)联动,严控高能耗高排放建设、严禁高污染不安全项目落地。

4.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件要求,通州城区规划范围内(东至金龙路、金霞大道、金乐路,南至文贤路,西至金西中心竖河、龙溪路、金江大道,北至六号横河、龙潭大道、运盐河)为Ⅲ类燃料禁燃区;其他区域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分区域执行相关文件管理要求。

附件4

通州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类型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

石港

风景区

风景

名胜区

(1)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不得开展损害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功能的活动。

(2)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3)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1)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2)根据《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严禁在山林中进行燃放鞭炮、烟火等有碍安全的活动。

(1)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2)根据《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林木。

(3)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4)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2

长江李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屠宰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3

通吕运河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清水

通道

维护区

(1)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2)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禁止擅自围垦河道。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4

通吕运河

(南通市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5

九圩港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6

通启运河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7

遥望港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8

遥望港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

示范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清水

通道

维护区

9

竖石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1)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2)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禁止擅自围垦河道。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10

通扬运河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11

通甲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12

九洋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13

余丰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14

运盐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清水

通道

维护区

15

刘新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16

团结河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17

兴石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18

新江海河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1)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2)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禁止擅自围垦河道。禁止填堵、覆盖河道。

(1)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2)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19

小李港

清水通道维护区

20

亭石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21

江海河

(通州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

清水

通道

维护区

22

遥望港-四贯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23

庙桥竖河

清水通道维护区

24

如海运河

(如皋市)

清水通道维护区

25

长江(通州区)重要湿地

重要

湿地

(1)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2)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湿地;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1)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2)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

(2)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

26

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特殊物种保护区

(1)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2)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2)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特殊物种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2)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3)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限制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和蟹苗及沿海的鳗鱼苗。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长江干流江苏段和省规定的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3)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

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

2.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类型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

五接镇横港沙(泓北沙)园区

园区

五接镇

(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优先引入:纺织、化纤、物流产业。

(3)禁止引入:低端纺织、印染、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低、环境污染严重的纺织原料和纺织材料项目,以及含印染工艺的项目、运输危险化学品项目。

(4)规划区内水域,落实“蓝线”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

(1)建立健全园区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完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环境要素监测监控体系,每年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时限,重点关注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及水质变化。制定并完善以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为重点的区域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情况下不对生态空间管控区造成不良影响。

(1)入区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及资源利用率须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优先引进有利于区域产业链构建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

五接镇横港沙粮油加工产业园

园区

五接镇

(1)优先引入:物流、仓储、加工等产业及其配套的能源产业等行业。

(2)禁止引入:化工项目,高能耗、不符合产业政策、重污染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

五接镇光学仪器产业园

园区

五接镇

(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

(2)优先引入:光学仪器产业,同时依托现有产业类别,延续发展现代纺织、电子科技、先进机械制造产业及纸制品加工业。

(3)禁止引入:光学仪器产业禁止引入铝氧化以外电镀工艺的项目;机械制造产业禁止引入油性涂料、油性胶黏剂的项目(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电镀(含电镀工序的机械加工项目除外)中涉及 5 类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项目;电子科技产业禁止引入集成电路板项目,电镀(含电镀工序的机械加工项目除外)中涉及 5 类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项目,利用硝酸进行铝氧化;现代纺织产业禁止引入含印染工艺项目,含涂层工艺项目;纸制品加工业禁止引入含制浆工艺项目,原纸制造项目。

(4)拟建光学仪器等项目不得落户于长江岸线1000 米内;排放异味气体的项目或工段尽量往园区或厂区内东南侧布置。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

(2)铝氧化能力不得突破五接镇原有光学仪器铝氧化规模,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和工艺,不得有产生和排放重金属的工艺。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低硫燃料油(含硫量应低于 0.3%)等清洁能源为燃料;要求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4

五接镇工业园区

园区

五接镇

(1)优先引入:光学仪器、机械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光伏、风电、服装、纺织等。

(2)禁止引入: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5

五接镇创业园区

园区

五接镇

(1)优先引入:精密制造、汽车配件、光学仪器等现代制造业、机械制造、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等。

(2)禁止引入:科技含量低、低效、高耗、环境污染、项目种类单一、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6

川姜镇工业集中区

园区

川姜镇

(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要求。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7

石港科技产业园

园区

石港镇

(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

(2)优先引入: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高档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等轻工类产业,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科技产业。

(3)禁止引入:机械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禁止引入电镀(含电镀工序的机械加工项目除外)行业中涉及5类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机械装备制造产业禁止引入使用非水性涂料、胶黏剂的项目(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高档纺织服装产业禁止引入印染项目;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科技产业禁止引入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铅蓄电池项目,含化工工艺的新材料项目;仓储物流:禁止发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液体化学品的储运。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

(1)邻近清水通道区域的工业用地,加强入区企业跑冒滴漏管理,设置符合规范的事故应急池,确保废水不排入清水通道。

(2)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3)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8

江海建筑新材料工业园

园区

石港镇

(1)优先引入:机械装备制造,高档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科技产业等轻工类产业。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9

十总镇十总工业集中区

园区

十总镇

(1)优先引入:电子电器、纺织服装、新材料、汽车零部件、电子商务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0

十总镇骑岸工业集中区

园区

十总镇

(1)优先引入:新材料、高科技电子产品、智能装备、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子商务、综合物流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1

东社镇镇区工业园

园区

东社镇

(1)优先引入:精密机械制造(含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新材料、电子信息、环保设备产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2

东社镇北部工业园区

园区

东社镇

(1)优先引入:精密机械制造(含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新材料、电子信息、环保设备产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3

东社镇南部工业园区

园区

东社镇

(1)优先引入:精密机械制造(含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新材料、电子信息、环保设备产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4

刘桥镇工业东区

园区

刘桥镇

(1)优先引入:纺织服装、现代物流、智能装备、机械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5

刘桥镇新联工业园区

园区

刘桥镇

(1)优先引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智能装备、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6

刘桥镇工业西区(西部产业片区)

园区

刘桥镇

(1)优先引入:机械制造、电子科技、纺织服装、现代物流、智能装备、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现代服务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7

四安镇工业园区

园区

兴仁镇

(1)优先引入: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冲片和铁芯的专业生产、精密机械和仪器仪表为主的智能装备产业、以家纺为主的高端纺织业、电子、机械行业、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8

兴仁镇工业园区

园区

兴仁镇

(1)优先引入:冷链装备、特种集装箱等高端智能制造、电子、机械、风电、纺织服装、木材加工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电子商务及物流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等。

(2)禁止引入:纯电镀及表面处理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9

先锋街道工业集中区

园区

先锋街道

(1)优先引入:纺织、印染、现代制造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0

二甲镇工业集中区

园区

二甲镇

(1)优先引入:现代家纺、纺织服装、玻璃制品、包装材料及包装制品、机械制造与加工(含通用设备制造)、新型建材、新材料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1

二甲镇产业园区

园区

二甲镇

(1)优先引入:现代家纺、包装材料及包装制品、机械制造与加工(含通用设备制造)、新型建材、新材料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2

西亭镇工业集中区

园区

西亭镇

(1)优先引入:太阳能、高端制造、新材料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3

兴东街道工业集中区1

园区

兴东街道

(1)优先引入: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4

兴东街道工业集中区2

园区

兴东街道

(1)优先引入:航空总部、航空制造、综合物流、通用航空、智能制造、电子商务、航空维修、飞机拆解、飞行培训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5

空港产业物流园区

园区

兴东街道

(1)优先引入:太航空总部、航空制造、综合物流、通用航空、智能制造、电子商务、航空维修、飞机拆解、飞行培训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6

空港产业物流园区二期

园区

兴东街道

(1)优先引入:航空总部、航空制造、综合物流、通用航空、智能制造、电子商务、航空维修、飞机拆解、飞行培训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7

兴东街道工业集中区3

园区

兴东街道

(1)优先引入: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8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园区

高新区

(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

(2)优先引入:电子及电子器件、机械汽配、新材料新能源、轻工、食品、生物科技、纺织服装。

(3)中心区不得新建工业生产项目。西区、南区(不含涉重片区)不得再引进涉重生产项目,西区加快现有产业的优化升级,南区按照规划布局和产业地位合理引进入园项目。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

(1)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2)落实、完善日常环境监测、应急预案演练等环境管理制度。推进区内企业废水接管、排污口标准化整治、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废水事故池设置等工作。建立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3)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4)涉重片区各企业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等应急处置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9

滨江高铁新城南部片区

园区

平潮镇

(1)优先引入:现代服务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0

平潮镇南部工业园区

园区

平潮镇

(1)优先引入:电子元器件、信息技术、精密制造、轻工、新材料、新能源、食品、生物科技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1

平潮镇北部工业园区

园区

平潮镇

(1)优先引入:高端装备制造、轻工、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科技产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2

滨江高铁新城西站片区

园区

平潮镇

(1)优先引入:现代服务业。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3

平潮镇

东部产业物流园区

园区

平潮镇

(1)优先引入:现代物流、智能物流装备等产业。附加产业:高端机械设备制造、船舶钢结构、PC构件等现代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等。

(2)禁止引入:低效、高耗、环境污染、不利于产业集聚与产业优化的项目。

(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

(1)入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至少属于国内先进水平。

(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4

金沙街道

中心城区

金沙街道

(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通州区、金沙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2)依托空铁枢纽,建设长三角北翼空港新城。

(3)禁止引进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

(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到2025年,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

(3)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35

兴东街道

中心城区

兴东街道

36

西亭镇

中心城区

西亭镇

37

二甲镇

中心城区

二甲镇


3.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

川姜镇

川姜镇

(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2)平潮镇以南通西站为核心,布局高端产业、公共服务和商务商业等;石港镇依托绕城高速和 G345,引入先进制造业项目;先锋街道、川姜镇、兴仁镇推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五接镇、刘桥镇加强与平潮高铁枢纽的互动发展,打造产业兴旺、功能完善的特色城镇;东社镇、十总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休闲旅游,建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城市生态涵养区。

(3)禁止引进与国家、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项目。

(4)基本农田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要求,项目建设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的基本农田在土地性质调整前不得开发建设。

(1)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2)落实《南通市通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加强农村污水治理,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农户覆盖率不少于 70%的目标。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物资管理。

(2)合理布局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1)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

东社镇

东社镇

3

刘桥镇

刘桥镇

4

平潮镇

平潮镇

5

十总镇

十总镇

6

石港镇

石港镇

7

先锋街道

先锋街道

8

五接镇

五接镇

9

兴仁镇

兴仁镇

10

长江(南通通州区区段)

-

(1)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

(2)落实《关于通州区全面推进长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长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

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

(1)强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危化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危化品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

(2)加强水上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对重大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岸线非法利用项目全部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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