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3-0328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32号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3-0328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3〕32号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29 14: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

(1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1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

(1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2号)

(17)《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通政发〔2020〕46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长效管理。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区各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的处置燃气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燃气储罐、管道泄漏事故及其引发火灾、爆燃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具体包括:

(1)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损坏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故,继而造成大面积停气事故。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储配站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燃气泄漏,从而引发燃气爆燃事故。

(3)燃气设施因地震、洪水、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燃气管网输送受阻,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或造成我区某些地处低洼地带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加气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事故,导致城镇气源终止,或造成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4)由于居民用户、企业用户使用操作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的燃气泄漏、爆燃事故以及管道燃气停气事故。

1.5 事件分级

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燃气泄漏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引起的火灾、爆炸、停气等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燃气突发事件;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正常供气,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1.5.2 重大事故(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燃气突发事件;

(2)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燃气突发事件;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正常供气,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1.5.3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燃气突发事件;

(2)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燃气突发事件;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正常供气,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1.5.4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燃气突发事件;

(2)造成1千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燃气突发事件;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气源供应不足,影响1万户以下片区性居民正常供气,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5)城市道路埋地燃气管道发生大量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

(6)液化气罐装站、储配站、运输槽车等发生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

(7)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高压管线发生大量燃气泄漏,短时间无法控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救援行动组。

2.1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1.1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主要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通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1.2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区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区燃气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区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区年度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初判为I级、II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时,指示区政府办公室在规定流程和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5)组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和应急结束。

(8)负责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9)指导重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2)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5)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我区燃气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

(6)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我区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7)组织我区范围燃气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8)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我区燃气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险情、抢救等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组织、指导区内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区外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了解我区燃气重大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区应急局:根据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除专用抢险车辆外的运输工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的登记备案外,还要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车辆和驾驶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区财政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与事故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故区的治安及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交通安全和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

通州生态环境局:协调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和处置意见,参与事故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测、预报。

区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地区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地区正常供电和抢险照明的需要。

2.4 现场救援行动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成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一旦发生较大以上(Ⅲ级)突发燃气事故,立即开展有关工作。

(1)事故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燃气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指示迅速组织消防人员、燃气企业赶赴事故现场,查找并控制泄漏源,制止燃气的进一步泄漏和扩散;全力以赴扑灭火灾,对泄漏、燃爆的燃气设施实施洗消;疏散受灾群众,营救受伤人员;按职责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做好现场交通疏解工作,保证救援时的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周边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故。

(3)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新闻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介绍事故的真相,对应急救援的相关情况进行及时报道,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或委托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专家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的组织,实施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区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通州生态环境局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修复受损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帮助受灾企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事项;对收到污染的土地、水源进行治理和修复。

2.5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区各燃气企业根据《通州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全面推进反恐怖达标建设,推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自觉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安排。

2.6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理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的联动效果。

(2)区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区各燃气企业,在严格落实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同时南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须落实好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 监测及预警

3.2.1 监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我区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区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3 预警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与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区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

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可能导致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119、12345报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件。

(2)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主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对达到或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不拘泥于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立即电话报告,同时抓紧上报书面信息。

4.1.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事故单位的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等。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需要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相关记录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2 分级响应

按燃气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I级、II级、Ⅲ级、Ⅳ级。

一般燃气事故(Ⅳ级)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联系区燃气行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报告。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联络各个成员单位,组织协调现场救援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

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I、II级)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 响应行动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服从区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指挥和协调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报告区政府。

(2)第一时间内组织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到位后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区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坚守岗位并确保联络畅通。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力量需要跨区域支援的,应报告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

4.5扩大响应

4.5.1扩大响应的条件

当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出现跨地区、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II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态势;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通州区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其它城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

4.5.2 扩大响应的处置措施

(1)出现扩大应急条件后,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的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2)当我区无法控制时,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区政府指挥。

4.6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并会同区委宣传部统一实施,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7应急结束

燃气突发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依据法定程序,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后期处置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燃气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灾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和总结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与分析,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负责应急状态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应急救援机构之间信息通畅。

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现场救援行动组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区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救援行动组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交通治安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除专用抢险车辆外的运输、起重车辆和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的登记备案外,还要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6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应急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区各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7.2 培训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等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区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 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区各燃气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本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工作。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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