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4-0089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2-27 发布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236233/2024-0089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24〕8号
成文日期: 2024-02-27
发布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8 15: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打击治理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运偷倒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通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南通市关于持续开展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深入开展固体废物运输处置专项打击治理行动,建立规范全区开展打击治理跨区域偷运偷倒固体废物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防范固体废物偷运偷倒破坏环境问题发生,切实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创造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统筹、部门协作”的原则,紧扣“源头监管、路面巡查、违规惩戒、宣传引导”等环节,创新工作思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治理水平,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三、重点任务

(一)严查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二)严打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查生态环境涉刑案件;

(四)严查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或者其他财政供给人员涉及通风报信、内外勾结、充当眼线、扮演中介角色、提供填埋场所谋取利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区城管局、通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区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统筹工作推进、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科室和联络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涉及通风报信、内外勾结、充当眼线、扮演中介角色、提供填埋场所谋取利益的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或者其他财政供给人员进行查处,深挖背后的利益输送、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区公安局:负责配合属地镇(街道)、区城市管理局、通州生态环境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做好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可能跨区域偷运偷倒的情报线索;负责涉公安部门管辖案件的侦办工作,必要时进行跨区域侦办,从源头进行有效打击。

区城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强化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前端管控、源头监管,督促各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跨区域违法排放、运输、消纳等行为;负责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案件线索的移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路面联合治超、非现场治超及航道码头船舶检查时,一经发现涉嫌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区城市管理局,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区水利局:负责对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内河道闸口的查验工作,把好“进口关”,严防跨区域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船舶进入我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农村耕地复垦的质量评定,把好复垦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质量关;严防跨区域转移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用于高标准农田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发现线索及时通报属地镇(街道)。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域各镇(街道)开展严防跨区域转移的建筑垃圾用于土地复垦工作,在发现土地复垦项目出现建筑垃圾线索及时通报属地镇(街道)。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检查发现的跨区域偷运偷倒的不明属性固体废物开展取样检测,指导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对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的开展取样检测;指导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开展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未经许可跨省贮存、处置或未经备案跨省利用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域开展严防跨区域转移的建筑垃圾用于土地复垦工作,在发现土地复垦项目出现建筑垃圾线索及时通报属地镇(街道)。

各镇(街道):负责落实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守土有责;负责牵头各自辖区内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具体工作,参照区级模式,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党政负责同志亲自谋划、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专人专岗负责落实;兜底负责对违法偷倒的无主建筑垃圾等固废进行清理,对遭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所需资金由所属镇(街道)财政列支;查获违法偷倒者的,做好后续追偿工作。

五、机制建设

结合我区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全面强化巡查巡控、联合联动、会商共享、奖惩分明等工作,从源头上打击治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破坏环境问题。

(一)建立巡查巡控机制。属地镇(街道)是日常巡查的主体,应组织属地综合执法局、村居网格员、村民小组等常态化开展巡查巡控工作,重点对河道、坑塘、长江岸线、码头、复垦地块、拆迁和闲置地块、基建工程等进行日常巡查。同时组建一支10~20人的队伍做好可疑点位布控,牵头组织协调属地镇(街道)的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汇报。属地镇(街道)的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对运输车辆、操作机械的查扣和人员的控制。根据全区工作统筹安排,七个高速出口所在镇(街道)要常态化进行夜间布控、可疑车辆追踪、倾倒点位锁定。各镇(街道)对巡查发现或上级移交的线索,要迅速牵头属地镇(街道)的公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精干力量进行夜间布控,发现倾倒车辆、人员立即组织查扣,并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上报。

(二)建立健全平战响应工作机制。根据打击治理常态化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常态化工作时段(平时)及专项打击治理时段(战时)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工作期间(平时),由区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通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牵头该项工作,明确科室或大队负责人具体抓好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类事项。专项打击治理期间(战时),由区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通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自派员实行专班化运作,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打击治理工作。各部门要畅通执法响应机制,共同做好基础排摸、现场执法对接、信息互通等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巡查发现的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按照“联合执法、从严处置”的原则(详见附件),各镇(街道)牵头属地公安、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研判,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有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对出省转移建筑垃圾利用未报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属地镇(街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做好条线上的案件侦办支援、指导工作。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对检查发现的跨区域偷运偷倒的不明属性固体废物开展取样检测,指导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对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的开展取样检测。对符合行政拘留和刑事立案的案件,由公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镇(街道)按照年度区级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定明确复垦计划,监督复垦全过程。各镇(街道)督促复垦所在村居要向属地综合执法局报备复垦计划、施工进度和验收台账。

(四)建立奖惩分明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一方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辖区群众积极举报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规定向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另一方面加大违法乱纪、不作为惩处力度,对公职人员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涉及内外勾结、通风报信、充当眼线、提供填埋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背后的利益输送、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一查到底。

(五)建立会商、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会商解决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查控方法及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针对重大、敏感、复杂、疑难问题及案件,经承办部门提议可随时召开。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通,镇(街道)巡控发现倾倒可疑点位及时上报专项办,区公安局对可疑点位周边监控进行研判,锁定可疑车辆,对接高速交警,对涉案车辆来通州进行事前预警。所在镇(街道)得到预警后,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追踪、布控,获取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互通,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情况随时推送,确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早发现,切实把握工作主动。

(六)建立健全执法保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责优势,细化保障措施,确保执法高效、有序、安全开展。主动对接、积极开展法律法规适用研究,从车辆查控、人员调查、物品处置、取样监测、案件侦办等方面做好法律适用支撑。做好现场证据固定、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及现场取样监测及损害评估等工作,为案件侦办提供证据支撑。区公安局加强与属地镇(街道)协同,做好与区城市管理局、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配合。

(七)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强化对检查发现的车辆、人员、企业信息采集工作。执法行动中,区城管局、通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采集到的车辆、驾乘人员信息等要第一时间抄送区公安局,为研判打击、数据建模、案件侦办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八)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各类新媒体平台和基层力量,深入工地、码头、堆场及重点运输企业,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规范操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注意事项;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查处行动情况,集中曝光建筑垃圾跨区域偷运偷倒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开设举报渠道和设立奖励机制,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形成高压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舆论声势,切实增强居民群众的自觉守法意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问题事关全区高质量发展大局,事关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要统一认识、凝聚共识,清醒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对照实施意见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做实做细工作措施,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我区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措施,严格规范执法。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通过执法培训、实战演练、业务交流等方式,规范执法用语,明确执法流程,强化执法意识,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要强化一线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坚决杜绝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执法环境。

(三)落实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严明工作纪律。通过法律培训、警示教育、检查监督等方式,讲明工作纪律、明确责任追究,切实提升执法人员保密意识和工作纪律意识。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及个人坚决追责问责,推动全区上下以最严的纪律、最实的作风、最硬的措施,打好常态化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攻坚战。

附件:1. 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要查处案由及管辖单位(简版)

    2. 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要查处案由及管辖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要查处案由及管辖单位(简版)

查处单位

查处案由

管辖范围

管辖依据

管理依据

处罚依据

通州生态环境局

未经批准或备案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农业农村局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非法占用耕地

耕地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局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渣土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水利局

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

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范围内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第四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水利局

在河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城管局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车辆未密闭运输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本行政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附件2

涉及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要查处案由及管辖单位

一、通州生态环境局

涉及案由:未经批准或备案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涉及案由: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

涉及案由: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涉及案由: 非法占用耕地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交通运输局

涉案案由: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渣土

管辖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管理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处罚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区水利局

涉案案由: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

管辖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管理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处罚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案由: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五、区城管局

管辖范围:《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辖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案由: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管理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

处罚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案由: 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管理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处罚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案由:车辆未密闭运输

管理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密闭运输,保持车辆(船舶)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处罚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取得许可的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单位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密闭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案由: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管理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涉及案由: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关于常态化开展打击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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