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1-06347 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1-06347
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23 09: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以家庭科学育儿为基础,以社区托育服务为依托、以机构普惠托育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监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区探索建立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完成4家普惠托育机构备案,力争建成1家省级普惠托育

示范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普惠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供给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 促进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充分利用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城镇社区(村、居)妇女儿童之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社会组织,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科学育儿指导,推广婴幼儿照护知识。依托普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免费体验式计时制照护服务。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免费培训计划,对照顾婴幼儿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妇联)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推动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根据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编制针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知识手册,鼓励部门、机构、企业等利用互联网提供线上指导服务,多途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

2. 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城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小区规范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

3.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新建一批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能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规范改、扩建,鼓励支持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开办托育机构分部,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数。探索发展高质量普惠托育服务模式,重点打造省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及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融合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培塑一批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的示范服务机构。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有序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总工会)

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

势,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发展改革委、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1. 规范注册登记。编制部门负责本区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内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区内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登记机关每月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托幼一体化机构纳入幼儿园管理,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准入和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局)

2. 严格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在一个月内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交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育婴员、保育员、幼师)等材料,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健全并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3. 规范建设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4. 落实卫生保健。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属地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5. 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区、镇(街道)联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镇(街道)要整合辖区内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监管,全面摸清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状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照护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拒绝整改或无证的照护机构要及时查处。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依据法定职责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

(三)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 加强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同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托育服务项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加强母婴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通州区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妇联)

2. 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区公安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明确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倡导。坚持正面导向,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部门协同。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席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规范的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服务和市场行为,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1. 通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2. 通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

附件1

通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委编办: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区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登记机关与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共享机构登记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和保险政策支持。

区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智慧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通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通州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附件2

通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事业健康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通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研究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拟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区税务局、区计生协会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婴幼儿照护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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