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33/2022-05562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2-05562 |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
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缓解卫生健康人才特别是卫生高层次人才、紧缺岗位卫生人才和基层卫生人才短缺矛盾,全面提升全区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20号)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速建设人才高地推动通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委人才〔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目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紧紧围绕“健康通州”建设任务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二、主要目标
实施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和人才战略,构筑通州卫生健康人才高地,到“十四五”末,力争引进学(专)科带头人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博士研究生实现突破,引进硕士研究生120名、基层医学专业人才200名(含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建设医学重点学(专)科14个,其中省级4个、南通市级10个;建设基层特色科室50个,其中省级10个、南通市级40个。
三、重点任务
(一)人才引进
1.学(专)科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全职工作协议,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省级学(专)科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年薪可享受150万元,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市级学(专)科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专家年薪可享受100万元,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对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等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2.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医学类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协议(不含规培时间),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兑付,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对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等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引进医学类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协议(不含规培时间),其中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给予4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兑付,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非紧缺型医学类硕士毕业生,给予12万元生活补助,分5年兑付,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紧缺型人才的认定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20号)。
3. 基层医疗机构引进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毕业生)。执业医师类专业,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与基层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协议(不含规培时间),奖励10万元,分2次兑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奖励5万元,合同期满后奖励5万元),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
4. 精神科紧缺医学人才。精神科专业临床执业医师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不含规培时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我区首次购房自住的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目前从事精神科岗位未获补助的医学人才(执业医师类),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3年内退休或离开岗位的,补助到退休或离开岗位时间为止。
5. 组建名医工作室。根据我区转外就医人数排名前20位的病种及危重病种,引进实践经验丰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三甲医院的医学专家及医疗合作团队。与医院签订1年以上合作协议并定期来院坐诊(每周不少于1次),明显提升相关病种区域内就诊率及急危重症救治成功率的,对使用单位进行补助。医学专家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的,分别按实际劳动报酬的50%、45%、40%、35%资助用人单位;如来自北上广地区的,分别按实际劳动报酬的60%、55%、50%、45%资助用人单位。医疗合作团队须来自于北上广三级甲等医院,一般由1名学科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职称不低于副主任(中)医师。每引进1个团队,资助用人单位实际劳动报酬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人才培养
1. 对列入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青年人才等省级以上人才,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的当年)开展的项目资助额度分别按:享受医学杰出人才荣誉的每人每年40万元,纳入为培育对象的每人每年30万元。享受医学重点人才荣誉的每人每年15万元,纳入为培育对象的每人每年10万元。医学青年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
2. 对列入南通市卫生杰出人才、卫生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青年医学重点人才等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 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在职卫技人员获评由医学会(中医药学会)认定的省级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市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获评省、市中医药管理局授予的“名中医”,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4. 在职卫技人员新获得医学类硕士以上学位且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博士学位的奖励10万元,硕士学位的奖励3万元。
(三)重点学(专)科团队建设
1. 对省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奖励资助。获得省临床医学中心、省医学重点学科(含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团队、省临床重点专科,获评当年分别资助每个学(专)科210万元、160万元、110万元、85万元,其中获评当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5万元,其余于合同次年开始,分4年拨付到位。列入省级重点建设学(专)科的,按重点学(专)科资助额的50%予以资助。列入省级重点共建学(专)科的,按重点学(专)科资助额的30%予以资助。
2.对南通市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奖励资助。南通市级重点学(专)科(含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医学重点建设学(专)科按照以上相应项目金额的50%资助。
3. 列入省基层特色科室,获评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市基层特色科室,获评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科研项目
1. 科技项目资助(不含人才项目)。以项目合同期为资助周期。省级、市级项目立项,分别按上级项目资金实际到账数额的20%、1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无项目资金拨付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万元、0.5万元。
2. 科技成果奖励。科技进步奖,当年获省级政府奖最高奖励50万元,省级学会奖最高奖励25万元,其他等次奖项按50%奖励。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当年获得省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南通市卫生健康委新技术引进奖和优秀中医药项目,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3. 科技论文。医护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在1.0至3.0,每1个因子补助1000元,3.0至5.0(不含5.0)的,每1个因子补助2000元,影响因子5.0以上(含5.0)每1个因子补助3000元。各级公立医院医护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级核心期刊论著中发表的论文每篇补助3000元,中华级核心期刊其他栏目中发表的论文每篇补助2000元,对同一篇论文实行就高补助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资金使用管理
1. 卫生人才奖励和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区卫生健康委和区人才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奖励和补助资金不计入单位绩效总量。
2. 补助医疗卫生单位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相应奖励分配办法。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对项目(课题、学科、团队)贡献程度给予分配,其中项目(课题、学科、团队)主要负责人奖励额度不超过总额的30%。
3. 受奖励资助人才在奖励资助期间,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辞职调离的,取消奖励资助资格,并要求退回所有资助奖励金额。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正式出台的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