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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11-13 11:12:43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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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市纪委、监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局)《关于在全省(市)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2018年10月至12月。

二、集中整治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集中整治重点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措施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举报电话和邮箱:

区教育局:0513-86107537,tzjyxdh@163.com

区民政局:0513-86515309,1549696858@qq.com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513-86529837,844967611@qq.com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513-86548621,1529416344@qq.com

区文广新局:0513-86524008,105876872@qq.com

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区级联席会议

2018年11月5日

附:

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具有合作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举办者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教育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增设的教学点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三、关于办学场所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

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教育培训机构要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关于办学内容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不得出现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

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五、关于设备设施

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教育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六、关于章程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七、关于组织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监事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八、关于专职负责人

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九、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十、关于专兼职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教育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

十一、关于党组织建设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成立党组织后,应及时向属地部门提供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暂不符合党组织设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责任编辑:顾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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