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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8-08-07 00:00:00
信息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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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伤认定管辖
  (一)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通州人社局)负责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其生产经营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由通州人社局负责。
  (三)不属通州人社局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向通州人社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
  (一)申请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时限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从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时限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期限。申请时限不包括邮寄在途时间,申请材料在时限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8.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登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制度,对接到的工伤认定申请按接收时间顺序依次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接件清单。
  (五)撤回申请。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前,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收到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出具退件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受理
  (一)补正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已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调查核实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1.造成人员死亡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情形。
  (二)调查核实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需要对被调查人作笔录的,应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提供虚假证词的后果,调查笔录中应准确载明调查人的基本信息,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查看无误后签字确认。涉及多个调查人的,应当分别单独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三)调查核实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业病调查。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确定职工现有伤病情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委托有一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综合作出认定决定。
  五、认定决定
  (一)认定依据。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认定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四)认定程序终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五)增加工伤部位。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医疗机构对职工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作出新的诊断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在10日内提交新的诊断证明书和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新的诊断证明书后,应当与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如尚未作出认定决定,应按照新的诊断情况直接作出认定决定;已经作出认定决定的,应作出增加(变更)伤害部位的决定。新的诊断与伤情无关的,应作出不予增加伤害部位决定。
  (六)工伤认定更正。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六、送达
  (一)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二)送达方式。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附:1、《南通市通州区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南通市通州区工伤认定流程图》

(责任编辑:孙妍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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