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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政策依据、省政府93号令和省政府26号令的共同点

发布时间: 2019-11-25 09:29:17
信息来源: 区新闻信息传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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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政策依据

2005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具体相关办法执行;2013年12月1日之后,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具体相关办法执行。

省政府93号令和省政府26号令的共同点

1.省政府93号令和省政府26号令所指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2.被征地安置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3.被征地安置农民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责任编辑:魏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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