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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发布时间: 2018-08-16 0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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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按月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申报时限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3.认定职工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工伤事故发生后报告时限为多久?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备案网址:http://218.91.253.75/gsyf_sms/gsba_toAddGsbaJsp.do)。
  6.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就医?
  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7.停工留薪期如何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或康复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及病史资料,经诊断确认并出具证明的休假时间。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护理工作由谁负责?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9.工伤职工住院补贴、转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用如何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不含康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天30元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普通公共交通费用(公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不含市内交通)按实报销,非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按照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按实报销。
  10.1~4级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1.哪些是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2.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4.职工因工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5.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以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1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谁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8.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如何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
  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19.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费率分三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待遇标准,由单位选择确定。一档费率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为总造价的0.12%,城市道路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二档为一档费率的150%,三档为一档费率的200%。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首次参保的项目,费率按二档确定。
  20.按项目参保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工程项目按照第一档费率缴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伤发生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第二档费率缴费的,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伤发生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计算;按照第三档费率缴费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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