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规定》已经第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通州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精神,现将通州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支付(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助(因分家析产造成达不到最低标准的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现房安置,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期房安置,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
计量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 注 |
商业营业 用房 |
平方米 |
40 |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45 |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35 |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35 |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60%的,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 |
二、停产停业补助条件、标准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按下列规定协商确定停产、停业补助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造成被征收企业停产的,根据企业征收前三年月平均税后利润,协商确定月平均补助额;或根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在岗人员名册,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在职职工月工资最低标准,确定月平均补助额。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6个月。协商不成的,根据企业征收前三年月平均税后利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6个月。
2.对征收非住宅营业用房致使经营活动停业的,可根据征收前三年实际纳税额的年均值对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补偿。
综合补助标准为:
年纳税额(元/㎡) |
10-100 |
101-500 |
501-1000 |
1001-2000 |
2001-3000 | 3001-4000 |
4001以上 |
补助额(元/㎡) |
50 |
100 |
200 |
400 |
600 |
800 |
1000 |
(三)对既不能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名册也不能提供纳税相关情况、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给予其地面建筑物主体部分每平方米50元的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
(四)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的,可以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参照上表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通州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区廉租住房、租赁公共住房申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有房屋,按原房屋用途、土地性质及取得方式对产权人进行补偿。承租人由产权人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各镇(区、园、街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由各镇(区、园、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经批准实施。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