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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31 11:31: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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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州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镇(街道)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市容环卫责任人在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落实包卫生、包秩序、包容貌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是本区“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区“门前三包”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开展“门前三包”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三)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推进“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责任区域和责任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七条 沿街单位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包括横向、纵向、立面三个部分,横向指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纵向指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有护栏、标志或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立面指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第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围墙(围栏)范围以内所有区域和住宅小区围墙(围栏)外侧配建的绿化带区域。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含开放式小区内部道路、过境道路)、街巷由属地政府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场所统一管理的沿街店铺,由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者和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拆迁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已收储土地由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路灯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并予以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区城市管理局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

1. 地面干净。无污物、油渍、废弃物、积水和蚊蝇孳生地,无乱泼、乱倒、乱排污水,无垃圾落地、扫出门外或者倒入道路、排水井、绿化带等行为。

2. 立面干净。建构(筑)物(含临街墙面、窗檐、阳台、玻璃橱窗)外立面无明显污迹、灰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3. 天面干净。建(构)筑物屋檐、顶棚、遮阳(雨)棚无污垢、无破损及无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现象。

(二)保持秩序良好

1. 不乱搭建。不擅自破墙开门开窗、改变建(构)筑物既有结构、功能及使用面积,不侵占公用地搭设晾衣架、置物架等建(构)筑物,不违规设置空调外机和机架、防盗网(窗)、遮阳棚等设施。

2. 不乱摆卖。不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摆摊设点、促销宣传、饲养家禽,不高声叫卖、噪音扰民。

3. 不乱拉挂。不乱拉挂条幅、灯饰、电线等,不乱晾晒生产生活用品及物资。

(三)保持容貌整洁

1. 招牌完好。定期清洁维护,门牌店招无破损、脏污、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光源亮度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

2. 物品摆好。不乱停放车辆,自设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并分类投放,不把垃圾桶、扫把、拖把等杂物摆出门外,不擅自设置灯箱、广告、指示牌。

3. 设施护好。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城市树木。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路灯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

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属地政府报告。属地政府应当要求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属地政府举报,由属地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通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责任状》文本格式由区城市管理局制定。《责任状》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状》由属地政府与本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状》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对落实“门前三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属地政府“门前三包”管理情况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属地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检查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负责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鼓励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对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本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协同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门前三包”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不落实“门前三包”义务的,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不落实“门前三包”义务受到处罚的,由执法机关将处罚结果通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形给予问责。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阻碍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区城市管理局或属地政府投诉、举报。

区城市管理局和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二十六条 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门前三包”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制度,提高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马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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