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定技术规定》、《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通州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占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准确划定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设立界桩标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体系。
二、目标任务
本次需要划定管理范围的河道和水利工程,重点是18条(段)省骨干河道、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闸站。我区将结合实际,增列部分水利工程进行管理范围划定。具体目标为:2015年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2017年完成流域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任务,2019年全面完成验收。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应在工程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明确管理范围,并在竣工验收前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完成征供土地确权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先易后难。先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然后确定土地权属。对管理范围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进行划界,本着尊重历史、积极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
(三)分级负责。区水利局负责区管河道和水利工程,相关镇(区、园、街道)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其他河道和水利工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负责。
(四)分批推进。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为重点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区水利局在全面梳理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土地权属现状的基础上,依照《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抓紧编制通州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划定标准、操作程序、实施时间、责任分工等,报南通市水利局符合性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迅速组织实施。根据省水利厅、国土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和土地确权工作,加快勘测、划界、定桩设标、土地权属登记、地籍信息化等工作。
(三)及时考核验收。根据省水利厅、国土厅、财政厅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接受市水利局、国土局、财政局组织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成果运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成果应用,严格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强化各项涉水活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水利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农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园、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区水利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划定工作组织实施,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国土分局配合做好相关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管理。规划分局、农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积极做好衔接配合。同时发挥好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在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落实工作经费。在省级财政对划定工作资金进行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考核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将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和重要性,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18条省骨干河道名录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附件
18条省骨干河道名录 |
||||||
序号 |
河道(或河段) |
涉及行政区域 |
起点 |
讫点 |
长度 (km) |
市定 |
1 |
长江(通州段) |
五接镇、平潮镇 |
碾砣港 |
九圩港 |
||
2 |
通吕运河 |
兴仁镇、兴东街道、 先锋街道、金新街道、二甲镇 |
兴石河 |
海门市界 |
30.01 |
1 |
3 |
九圩港 |
平潮镇、刘桥镇、 石港镇 |
长江(九圩港闸) |
如东界 |
35.25 |
1 |
4 |
通启运河 |
张芝山镇、川姜镇 |
长江(营船港闸) |
海门市界 |
8.92 |
1 |
5 |
遥望港 |
石港镇、十总镇 |
九圩港(石港镇) |
滨海界 |
34.25 |
1 |
6 |
通扬运河 |
平潮镇 |
海安县城 |
如皋市界 |
13.28 |
1 |
7 |
新江海河 |
金新街道、川姜镇、 张芝山镇 |
长江(新江海河闸) |
通吕运河(顾家园) |
24.06 |
1 |
8 |
十总竖河 |
十总镇、东社镇、 金沙街道 |
遥望港 |
运盐河 |
14.75 |
2 |
9 |
通甲河 |
金新街道、二甲镇 |
庙桥竖河 |
长江(狼山港) |
11.16 |
2 |
10 |
团结河 |
兴仁镇、兴东街道、西亭镇、十总镇、 东社镇 |
九圩港 |
团结港闸 |
56.06 |
2 |
11 |
余丰河-浒通河 |
十总镇、东社镇、 金沙街道 |
团结河(庆丰) |
长江(海门港闸) |
19.25 |
2 |
12 |
兴石河 |
石港镇、兴仁镇、 兴东街道 |
九圩港 |
通甲河(观音山) |
19.00 |
2 |
13 |
亭石河 |
石港镇、十总镇、 西亭镇 |
十总竖河 |
九圩港(石港) |
13.47 |
2 |
14 |
江海河-英雄竖河 |
石港镇、刘桥镇、 兴仁镇 |
北凌河 |
通吕运河(秦灶) |
6.10 |
2 |
15 |
九洋河 |
石港镇 |
九圩港(石港) |
黄海(小洋口闸) |
4.43 |
2 |
16 |
忠义竖河- 圩角港 |
东社镇、二甲镇 |
团结河(庆丰) |
圩角闸 |
10.23 |
2 |
17 |
海门河 |
川姜镇 |
新江海河 |
三和港 |
1.90 |
2 |
18 |
竖石河 |
金沙街道、金新街道 |
通吕运河(顾家园) |
十总竖河 |
5.30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