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15年度)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5-06-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通州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南通市通州区滨临长江,与黄海相隔30余公里,是台风易影响地区。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通州区防汛防御台风工作,涉及内容主要是防汛防台风的组织指挥、协调、宣传、抢险措施、灾后重建等。各有关部门与镇(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防汛、防御台风预案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御台风工作在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镇(区)政府人民(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 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防汛、防御台风工作按照统一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1.4.4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

  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1.4.5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6 军民结合,全力防御台风

  坚持依法防汛防御台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作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镇级防汛防旱指挥部作为各镇(区)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台风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台风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防汛台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1 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通州区人民政府设立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为区防汛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防御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区防汛及台风防御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及时部署落实防汛和防御台风袭击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结束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掌握全区防御台风动态并组织实施抢险及救灾工作措施;下达应急抢险、全区重要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等命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由区委分管副书记任政委、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农工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含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含地方海事处)、农委(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计委、统计局、安监局、广播电视台、建管局、农机局、气象局、通州供电营业部、电信公司、中国人寿通州支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平潮镇人民政府、五接镇人民政府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区委办 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

  区政府办 出台加快防台风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将防台风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指导建立完善的防台风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实现防台风应急指挥平台与区应急指挥平台对接,保证指挥调度高效运作、信息传递通畅。

  区委宣传部 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台风新闻报导工作。

  区委农工办 负责指导农村防台风工作;指导农村灾后恢复规划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协调安排防台风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和资金的落实、救灾资金和电力、物资计划。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组织协调防汛应急及灾后重建期的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衔接和紧急调度。负责紧急防汛和灾后重建期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向各地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并将检查情况、采取的防台措施在应急启动后12小内书面报区防办。

  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台风工作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紧急情况,协助民政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做好河道堤防清障、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等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救助、捐赠等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

  区环保局 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负责城区干道雨水管、泵站等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区主次干道排涝工作,负责通州城区防洪工作。

  区城管局 对城市广告牌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组织力量,拆除危险广告等危险设施,台风到来前整改到位。组织力量拆除或加固行道树。

  区交通运输局(含地方海事处) 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确保陆路、水路交通顺畅;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无阻。

  区农业委员会 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

  区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水旱灾害发生时指导减少渔业损失。

  区水利局 提供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调度;制定全区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部署全区防汛准备工作;提出防汛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方案;负责防汛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指导全区城区防洪工作。组织和开展对骨干河道的清淤、清障工作,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等违法活动。

  区商务局 协调指导救灾商品供给分配。

  区卫计委 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区统计局 负责应急撤退安置中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区安监局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台风工作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广播电视台 负责发布授权防汛抗台、抢险救灾的信息、通知和情况通报。

  区建管局 负责施工现场脚手架、塔吊等危险设施的加固或拆除。同时做好简易工棚及危房内人员的撤离工作。

  区农机局 负责抗旱排涝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和运行指导。

  区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通州供电营业部 负责保证防汛抢险及抗旱排涝用电和灾后及时恢复供电工作。

  区电信公司 负责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对付特大洪水应急通讯的两手准备。

  各保险公司 负责灾后及时理赔。

  沿江各镇(街道) 负责本地区的防台风指导及抢险工作。

  通州区人武部 协调组织驻通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2.1.3 区防指工作组

  发生特大、重大或较大水旱灾害时,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由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区水利局会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农委、农工办、民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广播电视台、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信息发布、宣传报道、指挥信息畅通工作,开展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由区水利局会区气象局牵头,区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造成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工程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局、通州供电营业部、交通运输局、电信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险、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计划财务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区财政局牵头,区水利局、民政局、农委、农工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台风及救灾物资和经费。

  物资器材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委、水利局、民政局、通州供电营业部、农机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委、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含地方海事处)、城管局、农委、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住建局、安监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卫计委、环保局、建管局、通州供电营业部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委等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后勤服务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卫计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电信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服务;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2.2 办事机构

  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水利局。主要职责为: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防御台风工作;按照上级防指和区防指的指示,对全区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台风调度;研究提出具体的防汛抢险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南通市通州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各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防汛、防台预案;督促指导各地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江堤范围内的违章物;负责防汛、防台风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督促全区防汛、防台风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信息监测与预报

  区气象台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以及对我区影响程度和时间等情况报告,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

  区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区防办负责与上级防汛协调,及时掌握汛情。

  3.1.2 信息报告

  各监测预报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指和相关部门通报台风实况和监测预报情况。

  区防办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潮位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2 预警

  台风和汛情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超过一定的标准,我区沿江会出现超高潮位(水位)危及江堤安全,以及内陆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灾害,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以下合称台风预警。

  台风影响期间,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本区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预警各等级标准为:

  台风预警Ⅳ级:距离我区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级至7级,或阵风7级至8级并可能持续。

  台风预警Ⅲ级:距离我区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台风预警Ⅱ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台风预警Ⅰ级: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 预警及发布

  区气象台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区防办负责江河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区水利局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区住建局负责城区易涝区、城乡危旧房屋、城区供排水工程安全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区建管局负责高空建筑设施、塔吊、脚手架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

  区防指负责发布防灾指令、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区防指、镇(区)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在应积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区防指、镇(区)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指挥体系,落实防台风责任人、预警人员和抢险队伍;

  b)水毁工程修复、工程设施应急除险加固工程全面完成,达到防台风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c)预案准备工作完成。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以及渔业防台风预案、堤防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危险设施加固预案等专项预案。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d)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物料、设备。

  e)保障防汛通信专网和应急通讯的畅通。

  3.3.2 防台风检查

  ⑴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台风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⑵水利、住建、电力、交运、通信、教育、城管、建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市政、电力、交通、码头、通讯、学校、广告牌、大树等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同级防指备案。

  ⑶住建、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防指备案。

  3.3.3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建立江堤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运部门加强公路、航道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住建部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大树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建管部门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塔吊、脚手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管部门要做好大型广告牌、大树的防台风巡查;其它部门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级别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级。

  应急响应的具体启动条件结合台风、风暴潮、洪水等预警等级和防抗能力综合确定。

  按台风和汛情影响程度和范围,预警级别划定标准为:预报台风对该区域有一般影响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报台风对该区域有较大影响,可能出现台风灾害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报台风对该区域有重大影响,可能出现重大台风灾害时,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报台风对该区域有特别重大影响,可能出现严重台风灾害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按如下要求确定相应的启动程序:

  a)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授权区防办决定启动。

  b)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决定启动。

  c)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决定启动。

  d)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

  4.1.3 应急响应工作内容

  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人员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等。响应内容和工作紧急程度根据响应级别有所不同。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以下任一个条件发生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a)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详见台风预警Ⅳ级标准。

  b)区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4.2.2 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a)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关注汛情、台风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重点做好防涝工作和长江上船只和沿江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b)区防办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区防指、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c)区气象台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台风信息报告区防指和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d)区防指其他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e)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保安和危险设施的加固工作。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以下任一个条件发生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a)区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详见台风预警Ⅲ级标准。

  b)区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及内河重要河段超过警戒水位。

  4.3.2 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a)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水利、气象、农委、交通、公安、住建、城管、建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在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b)区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全区骨干内河水位预排预降等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区防办及时将各地防台信息汇总后报告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c)区气象台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台风动向,及时通知出江船只回港避风,并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江各地做好渔民安全转移工作;区水利局督促各地组织力量加强江堤的巡查,督促对险堤、险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督促检查江堤、出江涵闸行政与技术负责人到位情况;区农业委员会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特别是高杆农作物的支护,若遇农作物采收季节,应迅速通知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组织劳力进行抢收;区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新闻部门应及时播发区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和区政府、区防指的防御台风部署。

  d)住建、交运、城管、建管等部门要加强重要工程和重点部位的监测、巡查,落实各项防御抢险措施,防范台风引发的暴雨、设施倒塌等次生灾害。

  e)其他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组织人力、物力,适时启动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台风防范工作。

  f)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转移准备工作。

  g)民兵、预备役以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h)各镇及有关单位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汛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调度和防涝工作,组织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御台风情况报区防指。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以下任一个条件发生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a)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详见台风预警Ⅱ级标准。

  b)区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水位。

  4.4.2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a)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区气象台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区防办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在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区防指在24小时内派出由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住建、民政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b)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全区骨干内河水位预排预降及重点水利工程等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不定期发布台风情况通报,视情草拟区防指紧急部署文件,视情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力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及时将各地防台信息汇总后报告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c)区气象台加密台风趋势预测,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区防指;气象局根据台风带来的暴雨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强降雨的各类信息;区水利局督促各地组织力量加强江海堤防的巡查,督促对险堤、险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处置出现的水利工程险情;区住建局对危房进行检查,做好住在危房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组织城市供水部门加强供水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加强城市林木的支护加固;区建管局对各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做好城市高楼塔吊等加固工作;区城管局加强广告牌的支护;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幼儿园)和在校学生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必要时予以停课;区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区卫计委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新闻部门应及时播发区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和区政府、区防指的防御台风部署。

  d)住建、交运、城管、供电、电信等部门要加强重要工程和重点部位的监测、巡查,落实各项防御抢险措施,防范台风引发的暴雨、设施倒塌等次生灾害,确保各电力、信息、交通畅通。

  e)沿江化工、能源、船舶加工等单位应加强值班监视,做好重要设施防风加固等工作。

  f)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立即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拨工作,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台风防御工作。

  g)民兵预备役以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或按照区人民政府、区防指的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h)各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防涝、除涝等各项工作。组织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以下任一个条件发生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a)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详见台风预警Ⅰ级标准。

  b)区气象台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c)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4.5.2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a)区防指指挥长在指挥部内坐镇指挥,对各项重大防御措施做出决策,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报请区人民政府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区水利局、农业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局、民政局等部门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台风工作。情况严重时,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b)区防指了解掌握险情、灾情和台风防御工作动态,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做好风情、水雨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台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投入抗台风工作,每天发布《防汛防旱要情快递》,报道台风及抢险救灾情况,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c) 区气象台根据台风路径及时预报台风动态与发展趋势,每隔1~2小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一次台风最新信息;区水利局了解与督促各地做好重点险堤的巡查防守,并及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防指报告有关重大隐患险情;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交运局为防台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区防指防御台风紧急动员部署及各地、各部门防御台风动态;区人武部按区防指要求负责组织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与防御台风抢险工作。必要时有关单位应按区防指要求派员参与协调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d)区防指其余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应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当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e)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汛、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汛防台风工作,责任到人。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4.6 信息发布

  防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区气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可能产生影响的台风及暴雨预警预报,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台风暴雨消息。

  本行政区域防台风抗灾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台风引发的洪涝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指审核后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进行报道。

  防台风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区委、区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4.7 应急结束

  台风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启动应急响应相同的方式宣布。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及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防台风预案,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害影响等防汛防台风工作评估,总结台风特点、受灾情况、防御工作概况和经验教训等。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台的义务。

  区人民政府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队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水利、公安、住建、卫生、交运、电力、城管、电信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区防指建立区级专业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应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

  5.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求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落实好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5.3 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我区由电信主导运营商统一协调,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通信应急预案,平时加以演练,确保应急期间的通讯畅通。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建立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决策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各涵闸、堤防管理单位及防汛责任人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5.4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做好防御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御台风物料以及破坏防汛防御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做好防台抢险时现场管制、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区级防指负责建立仓库,依照水利部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结合本辖区防汛工程实际,安排储备防汛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也要按要求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区政府与各镇(区)签订的防汛责任状中应明确各地最少应储备的物资数量。

  防汛物资仓储应便于交通、运输,一般按照就近储备的办法,对于一些重点险工段应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在防台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物资。公安交通部门必须保障防汛救灾物资的随时调运,确保车船畅通无阻。

  5.7 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8 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应编制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灾民的紧急安置和必要的生活、卫生、教育条件,区住建、卫生、电力、经信、商务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水、电、卫生、食品供应工作。

  5.9 资金保障

  区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5.10 宣传保障

  区防指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御台风知识,提高公共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防汛防御台风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防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卫生、财政、建设、水利、农业、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工作,各部门具体要求为:

  民政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组织统计、核查工农业受灾及房屋倒损等灾情。做好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接收和安排各级提供的紧急援助,并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

  卫生部门做好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必要时,组建医疗队分赴受灾一线,并及时向政府和区防指提供台风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做好防汛抗台经费的调拨并监督使用。

  住建部门做好城市高空建筑设施倒坍、城镇危旧房屋损坏等受灾救助,落实市政工程的抢险救灾和维修,组织城市排涝工作和应急供水。

  水利部门对全区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做好防汛调度,制定防汛抗台工程应急抢险处理方案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

  农业部门做好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

  交运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铁路、公路车辆运行和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无阻。

  供电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电力线路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证防汛抢险及抗台排涝用电需求。

  6.2 工程或设施损害应急修复要求

  6.2.1 抢险物资补充

  区防指及各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抗台中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把防汛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6.2.2 损毁工程修复

  水利、住建、电力、交运、通讯、民政、农业等相关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应结合灾后重建与永久修复要求进行。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2.3 灾后重建

  水利、住建、电力、交运、通讯、民政、农业等相关工程或设施的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或其它要求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 补偿要求

  各级政府、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要求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及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并按规定审核后,及时上报。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预案启动后,各防台机构在执行预案的过程中行动及时,措施到位的,区防指要在精神和物质上酌情给予奖励;反之,对在执行预案过程中推诿扯皮、措施不到位、执行命令不及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编制。全区其他各防汛责任单位依据预案各司其责,服从上级防汛防旱部门统一指挥,并在预案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区防指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在防台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解释部门为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通州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