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印发《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发〔2009〕120号文发布 2012年1月19日废止)
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企业(不含条管企业)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参加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施行之日(即1996年1月1日)后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待遇、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终身无子女未享受100%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五)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奖励,符合加发退休金待遇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200元,分4年兑付,2010年至2013年每年兑现8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2009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区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委)申报,经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区财政支付。
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托管中心托管人员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人员退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及子女身份证到户籍所在镇区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到退休时所在企业(已进入社区管理的人员到各镇区企业服务中心,原企业破产、关闭、改制且未进入社区管理的人员到原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镇区计生办和企业服务中心联合初审;
3.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镇区计生办将申报材料报区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金按养老金发放渠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至奖励对象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2009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1.属企业支付的:本人凭《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子女身份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初审并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经所在镇区计生办核准后,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2.属财政支付的: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该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强落实这项政策的自觉性。各镇区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对象,应及时追回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