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陈国华; | 建议/提案号: | 090 | |
标题: | 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各级财政在农村投入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种类繁多,渠道庞杂,总量很大。但建后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一直没有到位,甚至有部门国有、集体资产被个人无偿占用,群众意见很大。 建议:1.各种渠道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成后资产应由专门机构管理。2.一事一议奖补类移交村居以后,应由明确的登记造册、拍卖拍租、保值增值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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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协办: | ||
答复日期: | 2015-04-01 | |||
答复内容: |
陈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综合农工办、水利局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当前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使用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您的建议确需引起高度重视。您在建议中提到“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成后资产应由专门机构管理”,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对部分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管理政府已进行了明确,例如:区政府通政规〔2013〕3号《关于印发通州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对于集体产权。产权为镇(区、园)、村(居)集体所有的灌溉工程,由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管理模式,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集体产权承租到期的,原则上由集体收回,由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运行模式并对灌溉水费标准和供水保障作出规定。2、对于个体产权。个体、个人合伙或其它形式的投资形成产权,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区、园)管理的前提下,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3、对于投资形成产权。凡是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新建、改建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当地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运行模式由各镇(区、园)自定,但不得转让、出售。 对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属问题,对照省级文件,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做好工程决算、项目审计等工作,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及时纳入村级集体资产核算管理。 下一步就其他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管理问题我们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同时就管护经费的落实研究出台相关意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也恳请您继续为农村经济发展献计献策,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区农村建设多作贡献。 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