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李锋 | 建议/提案号: | 3 | |
标题: | 关于推进闲置房屋回收 促进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区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强化土地保障,大力推进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积极向上争取各类土地指标,全力保障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用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也是项目落地的重要保障。当前,不少镇(街道)都存在因为土地供应紧缺,影响项目落地矛盾,而且这种矛盾有日益加剧的趋势。与此同时,几乎在每个村(社区)都有或多或少的闲置房屋。这些闲置房屋,连同周边的宅基地,以单个为例,少则占地三四百平方米,多则上千平方米。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加快推进闲置房屋回收,促进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的建议案。 必要性 这是项目落地、工程建设用地的需要。 在我区工业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都存在项目落地与项目用地的矛盾,有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项目,因为不能及时解决用地问题而不得不“花落他家”。及时回收那些长期闲置不住人的房屋,对于促进建设用地复垦整理,解决用地紧缺的矛盾,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 这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需要。 在闲置房屋中,很大一部分建造年代比较久,有的甚至建造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建造的档次低、景观形象差,影响了乡村整体风貌,与时下美丽乡村的建设很不协调。加快推进闲置房屋回收,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可行性 1.那些房主去世多年且无继承人的房屋,几乎不要花费多少精力就可以回收拆除,不会产生社会矛盾。 2.一些进城落户的农民,长期在外面创业打拼,家属在外就业、子女在外上学、甚至老人也在城里一起居住,他们往往要到春节才回老家看看。这些人中,相当一部分有将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让政府回收的意愿。 几点建议: 1.明确回收房屋的对象。(1)如户主已经去世多年且没有继承人的农村房屋。(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3)进城落户的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房屋倒塌后予以回收。(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5) 一户多宅的农户,合法继承和正常分户的除外。(6)没有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7)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购买的农房。(8)长时间闲置已经倒塌的农房等等。 2.对回收的农房和宅基地合理补偿。根据不同时段建造的不同质量的房屋,以及考量在不同地区的房屋、土地价格等情况,对回收的房屋和宅基地给予适当补偿。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比如对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和一户多宅的农户,要分析具体原因和违章的时间等因素,给予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再比如,对五保老人的遗留房屋来说,有些近亲者在生前对五保老人给予了生活、医疗和经济上的关爱帮助和临终关怀,在对这些五保老人的房屋和宅基地回收时,应给相关人员适当补偿。 4.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回收房屋和宅基地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农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可在学习一些先行地区的基础上,采取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办法逐步实施。 闲置房屋和宅基地回收工作正常开展后,一个村增加十亩八亩地不是个多难的事情,那么全区100多个村(社区)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对这些地块,经过土地用途性质转换后,转为建设用地。这样对于促进全区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重大项目落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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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农业农村局 | 协办: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
答复日期: | 2022-06-28 | |||
答复内容: | 李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闲置房屋回收 促进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区土地价值不断凸显,农户对宅基地价值认定日益提高,导致搬迁成本持续增长,农户对宅基地退出行为愈发谨慎。加上现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形成了具有身份限制的宅基地权利与不具有身份限制的房屋财产权利,与多种身份特征的权益相关者交叉,宅基地退出问题变得尤为复杂。 目前,农业农村部在关于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规定、宅基地退出安置政策、鼓励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等方面暂未出台相关的具体政策。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目前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索使用权抵押制度、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 一、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据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三、下一步我区将结合试点取得的改革成果,推动我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